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鹰府办发〔2018〕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鹰潭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6年6月10日)》( 2026-06-10规定, 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鹰潭市“鹰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3月9日

鹰潭市“鹰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鹰才计划”建设,规范“鹰才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根据《鹰潭市“鹰才计划”实施方案》(鹰发〔201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鹰才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专项用于“鹰才计划”实施的各类奖补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规范节约、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面向国内外引进能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重点产业、带动学科发展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和顶尖团队来鹰创新创业。

(二)高端人才柔性聘请。柔性聘请院士、具有先进水平的知名专家等高端人才为我市科学发展提供服务。

(三)人才发展平台合作。立足我市特色优势产业,以产学研一体为切入点,培养行业一流的特色产业人才、合作交流及对外展示平台。

(四)培养领军人才。立足本市选拔具有较强科技研发、经营管理、理论研究能力的全新创业人才,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技能人才,进行重点培养。

(五)人才挂职锻炼。立足岗位锻炼人才,选拔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和发达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重点重要岗位进行双向挂职,培养政治过硬、敢于攻坚、善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六)选调优秀大学毕业生。面向北大、清华等国内知名高校大学,选调一批政治素养较高、业务水平较强、工作能力较突出的优秀毕业生来鹰任职就业。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符合“鹰才计划”奖补条件的企业、团队或个人,按人才类别分别向市组织、人社、科技、工信、教育、卫计等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市、区)人才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由县级职能部门向上级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审批。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分级审核认定,提出本级资金奖补方案,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专项资金拨付。依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市属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原则直接拨付给相应企业、单位或个人,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县(市、区)属项目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应企业、单位或个人,其中市级财政分担的部分由市财政局下达到有关县(市、区)财政局。

第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确保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并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5月底前对上一年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作为下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责令改正、撤销资助项目(机构或个人)、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5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擅自改变用途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享受资助项目无故中止的;

(五)未按照规定专账核算、专账管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鹰潭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鹰潭市“鹰才计划”科技创新人才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鹰科字〔2025〕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顺应新时代人才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提升人才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经我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鹰潭市“鹰才计划”科技创新人才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年8月29日
 

鹰潭市“鹰才计划”科技创新人才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及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支持引进培养一批重点产业、科技创新领域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加快建设区域性重要人才和创新中心,助力打造“三大高地”、实施“五大战略”,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中科技创新人才资助项目包括引进类人才项目、培养类人才项目。

第二条  项目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人才,统筹实施;

(二)坚持服务重点产业、重点学科、重大创新平台;

(三)坚持引育并重,协同发展;

(四)坚持做大人才总量,优化人才结构;

(五)坚持发挥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

(六)坚持遴选标准,确保质量。

第三条  在市科技局设立评审平台,负责评审科技创新人才资助项目。

第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精心遴选政治素质强、专业水平高、学术道德好的专家开展评审。评审分为网评和会评两轮,年度专家重复率不超过20%,按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并实行回避制度,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条  科技创新人才资助项目应当聚焦重点产业、重点学科、重大创新平台发展中的创新难题,提升我市综合科技创新水平。契合我市1+2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项目入选比例不低于60%,青年人才入选比例不低于40%。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引进类人才项目申报对象主要为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全职引进的省外人才或在省外设立的“人才飞地(科创飞地)”全职引进的省外人才,或尚未引进,但已签订引进协议,承诺入选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到岗的省外人才。连续在引进单位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当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经过市人才云完成人才认定,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科研成果为同行公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市内企事业单位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合作申报的人才,可申报科技创新人才资助项目引进类,入选后须在鹰申报省级人才计划。

对业绩特别突出的申报对象,可适当放宽学历、职称要求。

第七条  培养类人才项目申报对象主要为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的人才,一般应当取得学士学位或者中级以上职称,并经过市人才云完成人才认定,年龄不超过50周岁,是参与所在单位创新团队、领导一流学科或者专业建设的科技创新人才,在本行业、本领域业绩较为突出。研究工作契合我市“1+2”现代化产业体系和科技创新需求,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良好发展前景。

中央、省驻鹰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入选后须在鹰申报省级人才计划。

对业绩特别突出的申报对象,可适当放宽学历、职称要求。

第八条  引进类人才项目(青年类)申报对象一般应当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40周岁,取得同行专家认可的创新成果,具有成为我市学术、技术和行业带头人的潜力。

培养人才项目(青年类)申报对象一般应当取得硕士学位,年龄不超过40周岁,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在本行业、本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创新成果。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九条  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年度实施计划,按照以下程序开展遴选工作。

(一)申报推荐。以区(市)科技部门为单位,组织用人单位申报推荐,经审核后择优遴选报市科技局评审平台;市属单位人才申报,由市属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遴选报市科技局评审平台。申报对象应当依托引进或者培养单位申报,一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报材料要明确项目实施目标任务及预期效果。

(二)资格审查。评审平台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实行申报诚信承诺,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评选资格。

(三)组织评审。评审平台制定评审方案及评分细则,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重点关注目标任务的合理性及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度,根据评审结果产生初步入选对象。

创新评审方式,科技创新人才资助项目以同行评价为主,突出原创和价值导向。

(四)考察公示。市科技局对初步入选的对象进行考察,并在网上进行公示(按规定不予公示的除外),公示期间的举报反映由市科技局负责核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正式入选。公示无异议的拟入选名单经市科技局党组审核通过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正式入选名单。

申报评审工作依托“鹰潭市科技创新云平台”申报评审系统开展。

第十条  对下列申报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支持:

(一)契合我市“1+2”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项目;

(二)大院大所在鹰设立的科研机构、省重点实验室等省级创新平台申报的项目;

(三)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的项目;

(四)聘期内的“科技副总”申报的项目。

(五)积极参与省级人才项目申报和各类赛事的人才申报的项目。

(六)与高校、科研机构有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申报的项目。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负责完善评审专家选拔、退出和信誉管理机制,对进入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和参与评审的专家严格把关。市科技局将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说情打招呼、搞“圈子评审”,甚至利益交换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对象申报资格并暂停申报单位申报资格,对涉及的评审专家不再纳入评审专家库和抽取专家名单,并将有关情况转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记入征信系统。

第十二条  区(市)科技部门或有关市直单位接到本地、本部门正式入选名单后,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对引进类入选者开展到岗核查并及时将核查情况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复核后报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三条  经费支持。入选者给予5-20万元项目资助经费。经费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人才认定。入选者可按规定认定为E1类高层次人才,享受鹰潭市“人才16条”及补充细则相关服务保障政策。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支持期为2年,项目实施期间,市科技局将定期进行抽查评估,对抽查或评估不合格或违反道德规范、弄虚作假者,经调查核实后,市科技局将商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按相关程序停止资助并追回已拨付的款额。对支持期满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开展结项验收,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服务产业发展、服务科技创新的实际效果,在听取用人单位评价意见的基础上,由专家组给出验收意见,验收不通过按要求追回相应资金。

第十五条  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拨付效率,项目资助经费采取前资助支持方式。主要用于支持科学研究与技术攻关、人才培养与合作交流、团队建设等,原则上2年内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支持期内原则上不得转换工作单位。确需在市内转换的,应当征得转出单位同意,经市科技局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审批,市级财政给予的资助经费一并流转。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鹰潭市“鹰才计划”科技创新人才资助项目管理办法》(鹰科字〔2024〕36号)同时废止,具体解释工作由鹰潭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鹰潭市科技局承担。
http://kjj.yingtan.gov.cn/art/2025/8/29/art_2467_1514537.html

来源:鹰潭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8-03-09 有效范围: 江西 鹰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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