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过期或下架内容请联系客服(电话或微信):18300267060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荆人社发〔2021〕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荆人社发〔2024〕32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荆州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完善,发挥企业、技工院校、社会组织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作用,服务荆州人才需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 ( 人社部发〔2019〕90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1〕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类别、条件及备案程序

(一)评价机构类别。荆州市行政区域内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独立法人机构,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备案纳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机构统称评价机构。评价机构类别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

2、技工院校;

3、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包括经人社部门备案的职业院校、部门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分支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的行业组织、农民专业合用社、社会培训组织)。

(二)评价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用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设立、管理规范、信用良好,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2)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衔接机制,评价结果与薪酬待遇挂钩;

(3)具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工作机构;有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有相应的场地、设备、工(量)具和视频监控等硬件设施;

(4)能够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评价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5)自愿接受人社部门的监督管理。

2、技工院校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一定招生规模;

(2)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须与院校专业设置相对应;

(3)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含视频监控设备);

(4)有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工作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及考评人员;

(5)自愿接受人社部门的监督管理。

3、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1)在荆州境内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

(2)具有连续3年以上相关培训评价经历,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所申报的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

(3)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

(4)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盈利为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5)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理措施,自愿接受人社部门的监督。

(三)评价机构备案程序。

1、申请备案。县(市、区)属用人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备案,中央、省、市属(含荆州开发区)用人单位、技工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向荆州市人社部门申请备案。拟申请开展技能等级认定的机构登录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官网(http://www.hbjdzx.org.cn/),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与监管工作服务平台实名制注册后进行在线申报,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请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原则上不超过5个。

2、受理备案。各级人社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和工作需要,受理申报单位的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和初步审核,确认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其是否受理。

3、技术评估。各级人社部门按照备案权限组织专家,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听取报告、文件审核、技术抽查、访谈咨询、质询答辩和现场考察等多种方式,对申请机构是否具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资质进行技术评估,并提出专家意见。

4、备案回执。人社部门根据技术评估结果,向通过评估的申报机构出具备案回执。县(市、区)人社部门将评估合格的申报机构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5、公布目录。人社部门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评价机构目录,评价机构须同时签署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承诺书。评价机构相关信息在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http://www.hbjdzx.org.cn/)和荆州市人社局官网公布,并按规定程序向人社部报备,可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查询(网址:http://www.osta.org.cn)。

评价机构资质有效期3年,评价机构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范围、对象、内容、方式及流程

(一)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范围。职业(工种)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社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评价范围。其中,用人单位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应以本单位生产一线的主体技能型职业(工种)为主,技工院校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须与院校专业设置相对应。

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级别。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或在高级技师之上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一般按五个技能等级开展评价。

(二)技能等级认定的对象。用人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的对象为本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和受人社部门委托认定的同类中小型企业职工。技工院校可为本校学生、属地企业职工和社会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面向属地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技能等级认定的内容。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坚持把品德作为技能人才评价的首要内容,全面考察技能人才的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强化社会责任。坚持以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注重考核岗位工作绩效,强化生产服务成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根据不同类型技能人才的工作特点,实行差别化技能评价。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评价,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要求,并根据需要增加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要求;对知识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围绕高新技术发展需要,突出掌握运用理论知识指导生产实践、创造性开展工作要求;对复合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发展,突出掌握多项技能、从事多工种多岗位复杂工作要求。

(四)技能等级认定的方式。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实际和人员情况,可采取考核鉴定、考评结合、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业绩评审、直接认定、职业技能竞赛等多种科学的评价方式进行认定。

技工院校对学生的认定可考虑学生日常学习表现,综合评价学生的能力,采取“理论考试+实操考核”的方式开展认定,本专业(科目)学科成绩可视同理论考试成绩。

对社会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严格按照技能等级认定有关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科学设定评价内容,严格遵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开展认定,不能随意降低申报条件或考核标准。

(五)技能等级认定的工作流程。

1、报备计划。评价机构在实施认定前10个工作日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计划备案表》(附件2)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参考模板见附件3)按规定向备案的人社部门报备。

2、认定实施。评价机构按照《湖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精神和要求,根据报备的认定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做好考务管理、安全保密、考风考纪、内部督导等工作,并进行全程录像,评价场地的监控装置须连接湖北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平台(涉密单位除外),确保网络连接顺畅、视频画面清晰、评价现场全覆盖、影像资料有保存,确保认定有依据、责任可追溯。同时备案的人社部门要选派质量督导员对认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督导。

3、结果公示。认定结束后,评价机构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成绩花名册》(附件4)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成绩汇总表》(附件5)通过湖北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平台报备案的人社部门审核,同时将认定结果对外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均可向评价机构申请并提交成绩复核申请表(附件6),评价机构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以书面回执给予考生回复。

4、印发证书。公示期结束对认定结果无异议的,评价机构根据人社部门的审核结果,按统一规则赋予考核合格人员相应等级证书编码,通过湖北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平台向人社部门报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合规审核表》(附件7)、《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上报数据》(附件8),市人社部门对合规的评价合格人员证书信息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技能人才工作网(http://www.osta.org.cn)发布。评价机构按人社部规范证书(或电子证书)样式,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制作和发放工作,证书应使用评价机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用印章。

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服务与监管

(一)工作职责。各地人社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宏观管理。各地人社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具体实施。各评价机构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评价主体责任。

(二)服务指导。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申报和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工作流程,统一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与监管工作服务平台上运行,平台入口在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首页(http://www.hbjdzx.org.cn/)。各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建设规划,指导评价机构做好人员培训,加强规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依托全省统一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信息系统,完善全市技能人才数据库,加快实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服务信息化、智能化。

(三)评价规范。评价机构根据有关部署和工作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发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工种)、技能等级、申报条件、认定方式和报名时间、考试时间、考点、收费标准等,于考前30天向社会发布。评价机构在认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技能人才评价现场考评反馈报告》(附件9)、《考场情况记录表》(附件10)、《湖北省技能人才评价考评员诚信承诺书》(附件11)报人社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评价机构要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和管理数据库。要严格按照《湖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要求落实资格审核、考场安排与布置、考务实施、试题管理、阅卷管理、证书管理、数据管理等相关规定。评价机构应妥善保管认定工作全过程资料,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不少于5年,确保认定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倒查。

(四)监督管理。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遵循“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各地人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价机构的监管办法制定和统筹管理;各地人社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所辖区内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各地人社部门要依据《湖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对所辖区内评价机构执行政策、遵守承诺、信息披露、质量保证、技术保障等方面的活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质量督导。要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公布监督热线,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建立完善信用监管体系,采取第三方信用评价等方式,对评价机构进行信用监管,并按信用建设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记录。要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和质量督导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现场督导、专项督导或综合督导。建立监管对象数据库、质量督导数据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专项督查等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五)责任追究。评价机构备案申请中提供虚假承诺、虚假资料的,泄露评价内容或私自公开试题的,考务组织不规范、发生严重违反考风考纪行为的,擅自将评价管理权随意委托或转让的,连续两年不开展评价工作的,已被警示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评价机构监管部门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取消资格,三年内不允许再申报备案。评价机构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管理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等在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停止工作并撤回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证卡等处分。同时将违纪违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给予进一步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严格征集遴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范健康发展。探索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服务乡村人才振兴。

(二)强化结果运用。经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纳入人才统计和认定范围,落实有关人才政策。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兑现相应待遇,并可参评、申报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和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等。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切实落实技能人才待遇政策。对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被聘用的职工,享受相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并根据用人单位经济效益及本人技能等级的提升相应调整工资福利待遇。对在生产经营一线做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在带薪学习、休假、疗养、出国进修等方面享受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待遇,用人单位在落实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等方面应对高技能人才予以倾斜。

(三)规范收费行为。评价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在新的技能等级认定收费指导文件尚未出台前,可参照《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实施管理办法》(鄂人社发〔2018〕9号)确定具体收费标准。鼓励用人单位、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免费向本单位职工、本校本专业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



附件:1.申请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计划备案表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参考模板)

4.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成绩花名册

5.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成绩汇总表

6.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成绩复核申请表

7.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合规审核表

8.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上报数据

9.技能人才评价现场考评反馈报告

10.考场情况记录表

11.湖北省技能人才评价考评员诚信承诺书



2021年4月30日

附件1



申请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一、用人单位应提交的资料

(一)湖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表;

(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

(三)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五)拟开展技能人才评价职业(工种)、评价标准或规范;

(六)场地、设施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七)管理运行制度、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人员及质量管控文件等;

(八)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书 。

二、技工院校应提交的资料

(一)《湖北省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申报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

(三)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书。

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提交的资料

(一)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申报表

(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基本情况表;

(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培训专家花名册;

(四)考评人员名单及人员分布情况表;

(五)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场地情况表、设备情况表;

(六)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质量管控措施;

(八)专家等专业人员技能水平证明;

(九)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场地所有权属证明复印件或房产租赁协议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上一年度经外部审计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者全套财务报表等);

(十)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书。


来源: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日期:2021-04-30 有效范围: 湖北 荆州市
关系图谱(0)
单击节点 显示明细及下级图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