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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农发〔2023〕2号

各区(县)农业农村局,南太湖新区社发局,局各单位(处室):

根据浙江省湖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温家安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16个局行政规范行文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我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11件,废止5件。现将继续执行、废止和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2023年2月14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13日


附件

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1

关于印发《湖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农发〔2015〕63号

2

中共湖州市委组织部 湖州市农业局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湖农发〔2015〕79号

3

湖州市农业局关于《参照执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已被《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关于明确湖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 ( 湖建发〔2024〕21号废止 】

湖农发〔2016〕17号

4

湖州市农业局关于《理顺湖州市本级蚕种经营权的通知》

湖农发〔2016〕78号

5

湖州市农业局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评定及检测办法的通知》

湖农办发〔2017〕49号ZJEC19-2017-0001

6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注册执业兽医师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农发〔2019〕56号ZJEC65-2019-0001

7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农发〔2020〕18号ZJEC65-2020-0001

8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湖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农发〔2020〕37号

ZJEC65-2020-0002

9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湖农发〔2021〕24号 ZJEC65-2021-0001

10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农发〔2022〕2号ZJEC65-2022-0001

11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已被《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农发〔2025〕3号废止】

湖农发〔2022〕49号ZJEC65-2022-0002


附件2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1

湖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老虎潭水库水源保护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农发〔2014〕89号

2

《湖州市农业局关于统一家禽定点屠宰厂(点)发证编号的通知》

湖农办发〔2014〕29号

3

湖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湖州市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星级评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农发〔2016〕76号

4

湖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湖州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农发〔2016〕94号

5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农发〔2020〕50号ZJEC65-2020-0003



文字解读《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湖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于2022年8月开展湖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现将《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制定过程

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我局组织各起草单位(处室)全面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工作。

根据清理工作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代替,或者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宣布废止;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应宣布失效;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应予以修改。

局法规与科教处于8月汇总各单位(处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2022年10月14日至24日在湖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进行了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具体修改意见建议。在上述工作基础上,11月23日形成汇报稿,报经局领导审议通过,于2023年1月13日印发。该文件属于程序性规定,并未新设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亦未规定减免税等,符合中央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

三、主要内容

文件共公布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其中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1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件。上述所涉具体文件名、文号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均已列明。

四、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五、解读联系电话

解读部门:湖州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教处

高威:0572-2076659


来源: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