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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滨州市交通运输局  滨州市水利局   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发改信用〔2021〕79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水务局)、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
现将《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滨州市交通运输局
滨州市水利局                 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 4月 22日


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交易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有资产管理、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入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县(市、区)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矿业交易等项目中,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的记录、披露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以下简称“市场竞争主体”)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土地矿业交易项目和产权交易项目竞买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市场竞争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合同履约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客观公正、过责相当、量责一致、惩教并重”和“分级管理、便捷高效、信息共享、互用互认”的原则。

第五条 交易中心对市场竞争主体在交易场所内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披露。对于市场竞争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交易中心应将其向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招标人、采购人、委托人或出让(转让)人(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同级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抄告。

招标(采购)单位对市场竞争主体在交易场所外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抄送交易中心进行汇总和披露;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同时抄告同级行政监督部门。

行政监督部门应对交易中心、招标(采购)单位的记录和披露进行指导,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处理、处罚结果抄送交易中心。

第六条 《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为本办法的附件,是开展不良行为记录、披露和管理的标准。

第七条 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的记录采用记分制。被记录不良行为的市场竞争主体,其2年内所发生的不良行为记分采取累加方式进行计算。

第八条 交易中心、招标(采购)单位记录的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以及行政监督部门抄送的处理、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交易中心网站进行披露。

第九条 市场竞争主体对交易中心、招标(采购)单位记录的不良行为存在异议的,可以向交易中心、招标(采购)单位进行申辩;对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处罚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复议或诉讼。

交易中心、招标(采购)单位收到申辩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辩人。

第十条 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分达到20分及以上的,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为3个月;记分累计达到40分及以上的,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为6个月;记分累计达到60分及以上的,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为1年;记分累计达到80分及以上的,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为2年。

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届满,相关记录转入后台保存备查。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最长期限为2年。

第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就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按照本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的职责、义务和处理处罚规定有明确界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各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会同交易中心实施不良行为信息共享、共用,积极建立“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三条 不良行为记录是市场竞争主体信用评定的重要内容,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指导和加强信用评定结果的运用。

进入交易中心组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交易公告、制定资格预审文件和交易文件中可以将市场竞争主体信用评定情况作为参考指标。

第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抄告、记录、披露及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市、县(区)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有关制度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

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1.不遵守现场纪律,寻衅滋事,干扰开标、评标现场秩序,或者威胁恐吓其他市场竞争主体、评标(评审)专家、招标(采购)单位、交易中心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记40分;

2.开标后在投标(报价)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报价),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记20分;

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干扰其他市场竞争主体的,记20分;

4.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者违反招标(采购)文件规定,制作电子投标(报价)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mac 地址)一致或制作电子投标(报价)文件的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的,记60分;

5.不同投标人(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报价)事宜的,记60分;

6.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的,记60分;

7.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记60分;

8.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相互混装或签字签章混签的,记60分;

9.不同市场竞争主体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交纳至同一个投标保证金账号的,记60分;

10.使用伪造、变造的资格、资质证书或其他许可证件,或者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或业绩、奖项,或者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的,记60分;

11.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异议)、投诉(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质疑人或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记40分;

12.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弄虚作假、借用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进行投标(报价、竞买)的,记60分;

13.存在其他涉嫌串通投标(报价、竞买)或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竞得)的行为的,记60分;

1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资格、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附加条件或拒不与招标(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记40分;

15.不按交易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以及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履约,或违法分包、转包,或在项目实施中降低技术、服务标准,或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记60分;

16.一年内3次及以上提出质疑(异议)或投诉均查无实据的,记40分;

17.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情况调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记60分;

18.在竞买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恶意抬高价格后放弃中标(成交)资格或拒不按规定缴纳出让金的,记60分;

19.一年内无正当理由2次及以上未参加或未派指定人员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约谈的,记40分。



《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交易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有资产管理、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决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有资产管理、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出台目的

 进入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县(市、区)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矿业交易等项目中,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的记录、披露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主要举措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以下简称“市场竞争主体”)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土地矿业交易项目和产权交易项目竞买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市场竞争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合同履约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的行为。

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客观公正、过责相当、量责一致、惩教并重”和“分级管理、便捷高效、信息共享、互用互认”的原则。

一、主要内容

  本办法针对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计分标准及行政监督部门职责作了规范标准。

①交易中心对市场竞争主体在交易场所内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披露。对于市场竞争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交易中心应将其向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招标人、采购人、委托人或出让(转让)人(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同级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抄告。

招标(采购)单位对市场竞争主体在交易场所外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抄送交易中心进行汇总和披露;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同时抄告同级行政监督部门。

行政监督部门应对交易中心、招标(采购)单位的记录和披露进行指导,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处理、处罚结果抄送交易中心。

②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的记录采用记分制。被记录不良行为的市场竞争主体,其2年内所发生的不良行为记分采取累加方式进行计算。

③交易中心、招标(采购)单位记录的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以及行政监督部门抄送的处理、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交易中心网站进行披露。

④市场竞争主体对交易中心、招标(采购)单位记录的不良行为存在异议的,可以向交易中心、招标(采购)单位进行申辩;对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处罚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复议或诉讼。

交易中心、招标(采购)单位收到申辩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辩人。

⑤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分达到20分及以上的,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为3个月;记分累计达到40分及以上的,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为6个月;记分累计达到60分及以上的,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为1年;记分累计达到80分及以上的,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为2年。

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届满,相关记录转入后台保存备查。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最长期限为2年。

⑥行政监督部门就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按照本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的职责、义务和处理处罚规定有明确界定的,从其规定。

⑦各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会同交易中心实施不良行为信息共享、共用,积极建立“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联合惩戒机制。

⑧不良行为记录是市场竞争主体信用评定的重要内容,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指导和加强信用评定结果的运用。

进入交易中心组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交易公告、制定资格预审文件和交易文件中可以将市场竞争主体信用评定情况作为参考指标。

⑨行政监督部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抄告、记录、披露及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⑩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如下:

1.不遵守现场纪律,寻衅滋事,干扰开标、评标现场秩序,或者威胁恐吓其他市场竞争主体、评标(评审)专家、招标(采购)单位、交易中心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记40分;

2.开标后在投标(报价)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报价),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记20分;

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干扰其他市场竞争主体的,记20分;

4.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者违反招标(采购)文件规定,制作电子投标(报价)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mac 地址)一致或制作电子投标(报价)文件的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的,记60分;

5.不同投标人(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报价)事宜的,记60分;

6.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的,记60分;

7.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记60分;

8.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相互混装或签字签章混签的,记60分;

9.不同市场竞争主体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交纳至同一个投标保证金账号的,记60分;

10.使用伪造、变造的资格、资质证书或其他许可证件,或者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或业绩、奖项,或者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的,记60分;

11.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异议)、投诉(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质疑人或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记40分;

12.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弄虚作假、借用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进行投标(报价、竞买)的,记60分;

13.存在其他涉嫌串通投标(报价、竞买)或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竞得)的行为的,记60分;

1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资格、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附加条件或拒不与招标(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记40分;

15.不按交易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以及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履约,或违法分包、转包,或在项目实施中降低技术、服务标准,或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记60分;

16.一年内3次及以上提出质疑(异议)或投诉均查无实据的,记40分;

17.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情况调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记60分;

18.在竞买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恶意抬高价格后放弃中标(成交)资格或拒不按规定缴纳出让金的,记60分;

19.一年内无正当理由2次及以上未参加或未派指定人员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约谈的,记40分。

联系人:邱馨平

联系方式:0543-3162811


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1-04-22 有效范围: 山东 滨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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