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荆州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科技发〔2023〕15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科经局),荆州经开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纪南文旅区经发局,荆州高新区经发科创局,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鼓励和引导科技人才深入农业农村科技创新创业一线,现将《荆州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0月24日
荆州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
湖北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3〕1号)文件精神,完善我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鼓励和引导科技人才深入农业农村科技创新创业一线,开展研发示范,加速成果转化,服务乡村振兴,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特派员是指由科技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程序从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选派、认定,到基层开展创新创业及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主要面向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开展技术服务、科技创业,带动农村科技创新、技术服务能力和经济生活水平提升。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三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充分发挥自身科技特长和资源优势,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本区域经济发展。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职责。
(一)开展技术攻关。针对服务对象技术需求,帮助解决生产技术难题。
(二)开展技术示范。引进和应用先进实用技术和科技成果,依托科技示范基地,从技术上予以指导,帮助农户和企业技术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开展创新创业。通过技术入股和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与服务对象形成利益共同体,领办、协办或共同创办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
(四)开展科普宣传和技术培训。根据基层现状、特点以及实际需求,通过集中授课、视频互动、现场交流等多种科普宣传活动,广泛开展农业科普知识宣传和农民科技培训,培养当地技术骨干力量,提升农民科技素质。
(五)其他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科技活动。
第三章 选派与管理
第五条 选派原则。科技特派员的选派遵循双向选择的原则,一般派往乡镇、村、企业、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其他经济合作组织,优先派往创新型县(市、区)、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优势特色产业基地和贫困乡村与企业。
第六条 选派条件。
(一)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志愿到基层从事科技服务和创业工作。
(二)高校院所的科技人员、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职业学校和企业人员,农村乡土人才、农民致富带头人、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等,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技术特长,并有一定的科技服务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身体健康、作风踏实。
第七条 选派程序。
(一)需求征集。由荆州市科学技术局(后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征集科技需求,向市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推广机构和科技型企业征集科技特派员派出意愿。
(二)双向选择。由市科技局组织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供需双方信息进行双向交流,征集双方意见,形成自愿组合,提出科技特派员初步建议名单。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收集初步名单后,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将科技特派员申请表交至市科技局备案。
(三)公示认定。市科技局汇总各县(市、区)科技特派员名单,形成年度科技特派员选派计划,经局党组会审定后,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由所在单位和派驻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八条 派驻服务。
(一)服务时限。市级科技特派员派驻服务期为1年,每年服务基层时间累计不少于40天。
(二)工作纪实。派出单位安排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协助管理本单位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真实反映工作情况,定期向派出、派驻单位报告工作情况;每次开展服务后,以文字和照片(水印相机)形式,发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备案。每年年底由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统一收集科技特派员个人总结后交至市科技局。
(三)工作调整。市级科技特派员在派驻期间,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履行派驻工作任务的,经派驻单位和派出单位同意后,报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经市科技局批准,由派出单位另行选派人员接替。接替人员重新填写申请表及服务协议,报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公示、审核盖章后提交市科技局备案。
第九条 绩效考核。
(一)绩效考核内容。重点突出工作实绩,包括履职情况、服务绩效、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科技特派员每季度向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报送服务印证资料。市、县两级科技主管部门不定期对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二)年度考核方式。市科技局组织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科技特派员工作实行年度考核,由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市科技局结合日常掌握情况统一进行考核。
(三)考核结果运用。年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比例不超过20%,考核“优秀”的,由市科技局给予连任资格,并交派出单位确定本单位职工年度工作考核档次时参考;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发放科技特派员补贴,并作为推荐省级科技特派员的依据;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发放科技特派员补贴,并通报给派出单位进行整改或撤换。
第十条 退出机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科技局核实并取消其科技特派员资格:
(一)服务期满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
(三)存在损害农民利益或严重失信的行为;
(四)不接受管理,长期不参加科技特派员相关活动。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一条 派出单位应对科技特派员加强服务和指导,落实相关待遇。派驻单位要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科技特派员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按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科技特派员差旅补助和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费等。具体标准按照相关文件确定,在市科技局年度部门预算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鼓励科技特派员通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推动驻地产业发展。科技特派员申报的各类计划项目,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