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规定执行。(三)加强主体权益保护。对信息采(归)集、信息披露、信用等级评定等存在异议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进行核实,作出删除、更正、终止披露等处理意见,并告之申诉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核。
杭州市民生计量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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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项目 |
评价内容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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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 |
守信 激励 |
对计量器具数量小于等于20台件的企业,杭州市民生计量公共服务平台3个月未出现红色警示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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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 |
对计量器具数量小于等于20台件的企业,杭州市民生计量公共服务平台6个月未出现红色警示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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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 |
杭州市民生计量公共服务平台1年未出现红色警示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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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 |
因计量工作突出,受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 |
县级2分,市级4分,省级6分,国家级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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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 |
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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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 |
法定代表人通过杭州市民生计量公共服务平台学习计量法律法规并通过相应考试 |
不超过3分/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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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 |
参加计量公益服务活动 |
1分/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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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 |
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CNAS校准实验室认可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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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 |
参加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 |
主要起草单位2分、参加起草单位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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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 |
计量技术比武活动中获得前三名的 |
分别加3分、2分、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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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计量器具使用 |
杭州市民生计量公共服务平台出色红色警示,3天内未及时处理的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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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杭州市民生计量公共服务平台出现红色警示,6天内未及时处理的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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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杭州市民生计量公共服务平台出现红色警示,9天内未及时处理的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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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杭州市民生计量公共服务平台出现红色警示,9天后未及时处理的 |
1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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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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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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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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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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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 |
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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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破坏计量器具检定封签(印)或者防作弊装置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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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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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构成犯罪的 |
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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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供水、供电、供气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更换计量器具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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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集贸市场主办者未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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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加油站使用的燃油加油机无出厂产品合格证书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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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等计量检测设备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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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未建立进出货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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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等计量检测设备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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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未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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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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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
未经批准制造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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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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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擅自改变产品结构、关键零部件等,导致原批准的型式发生变更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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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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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制造、修理、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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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制造、修理、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构成犯罪的 |
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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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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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 |
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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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计量 标准 |
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最高计量标准,未经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开展计量检定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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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建标单位每项计量标准未配备至少2名符合要求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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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建标单位每项计量标准未建立计量标准文件集并规范管理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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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建标单位未按照要求开展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及稳定性考核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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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建标单位计量标准的溯源性不符合要求,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无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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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建标单位环境条件及设施不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要求,未按照要求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和控制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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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证书无相应的原始记录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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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建标单位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工作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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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无故不参加计量比对或参加计量比对,结论为不满意的 |
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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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校准 机构 |
计量校准机构未按照规定向计量主管部门备案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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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计量校准机构未建立相关计量标准或者相关计量标准未经考核合格用于计量校准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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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计量校准机构不按照计量校准规范进行计量校准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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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计量校准机构超出计量标准考核范围开展计量校准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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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计量校准机构对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校准 |
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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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计量校准机构伪造、盗用、倒卖、出借、转让有关计量证书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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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开展计量校准或者以计量校准机构的名义出具计量校准报告 |
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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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法定 计量 检定 机构 |
未经计量主管部门授权,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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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超出授权范围开展强制检定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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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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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检定数据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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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未经授权机关批准,擅自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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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被授权项目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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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法定 计量 单位 使用 |
非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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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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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商品量 |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 |
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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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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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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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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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 |
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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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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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 |
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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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能效 标识 |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用能产品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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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 |
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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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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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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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水效标识 |
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应当标注水效标识而未标注 |
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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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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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伪造、冒用水效标识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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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 |
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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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产品,在网络交易产品信息主页面展示的水效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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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伪造、冒用水效标识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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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能源计量 |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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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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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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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行政许可 |
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计量行政许可,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被依法撤销许可决定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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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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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行政监管 |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 |
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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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 |
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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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 |
30分 |
说明:同一信用主体同一行为符合多条加减分项目,按照就高原则加减分,不重复计算。以上减分事项,均经依法认定。
《杭州市民生计量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民生计量信用评价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2日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要求“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于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实施,距今已近40年,存在违法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为加强计量监管,维护市场计量秩序,有必要引入信用监管机制,提高市场主体违法成本,震慑计量违法行为,营造放心消费、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4.《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
》
5.《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杭州市民生计量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共5个部分,主要内容有: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适用范围,规定了杭州市民生计量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归集和使用数据应遵循的工作原则以及市局、区县(市)局的职责分工。
第二部分:数据归集。明确了公共服务平台归集计量信息的内容、方法途径以及有关要求。
第三部分:数据管理。明确了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安全管理、数据质量管理、信用评价期限以及计量惠企、信息公开等要求,加强与杭州市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等数据互联互通,开发数据应用情景,提升监管效能。
第四部分:提示警示分类监管和信用约束。明确了公共服务平台按绿色提示、黄色预警、红色警示实施分类监管,对红色警示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开展行政指导,以及信用评价方法、信用修复方法、信用激励和约束措施。
第五部分:实施保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并加强信用主权权益保护。
《杭州市民生计量信用评价标准(试行)》针对市场主体在计量工作中的具体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制定了详细的加分、减分分值,进行信用等级得分评价。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处
联系方式:86439948
http://scjg.hangzhou.gov.cn/art/2021/10/12/art_1229144705_18029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