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税谱®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1〕7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精神,为全面深化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确保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和“放管服”改革,适应“互联网+交通运输”发展新趋势,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乘客为本、务实创新、统筹发展、稳步实施。
(三)改革目标。本着方便市民、相对廉价、安全出行、优质高效的目标,进一步改善市民出行条件,降低出行成本,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出行需求,着力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制和运营模式,强化行业安全监管,完善利益分配机制,推进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积极探索“共享汽车”发展路径,提升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二、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四)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要坚持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不断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要坚持错位发展,鼓励差异化经营,建立出租汽车运力规模评估机制,完善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鼓励使用新能源车型。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五)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巡游车客运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既有的巡游车客运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变更经营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巡游车客运经营权。巡游车经营权实行6年期限制,经营许可终止后需重新申请许可。支持和鼓励巡游车辆提前更新。实行服务质量行政合同制度,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与巡游车经营者签订服务质量行政合同,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合同约定收回经营权。
(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巡游车企业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运营机制,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承担安全营运、服务质量和稳定工作主体责任。
(七)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巡游车企业要依法与车辆承包人或挂靠经营者签订经营合同。车辆承包人和挂靠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企业与驾驶员之间的利益分配。
(八)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企业不得向车辆承包人收取超出车辆总价值(含营运设施设备)三分之一以上的保证金,不得以合资、借款、提前收取承包费等名义,变相向驾驶员收取费用。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企业收费项目的监督检查,政策性减免的费用应督促企业及时在承包费或代收费用中扣减。
(九)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物价部门应商同交通运输部门,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每年10月底前向市政府提出巡游车运价调整意见,科学设定巡游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十)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网约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员工化管理,实现新旧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鼓励巡游车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提供高品质客运服务。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
(十一)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在外地注册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如在本市开展网约车业务,应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经行业管理部门许可后开展业务。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方可参与网约车经营。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实行核准登记,对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要对其驾驶资质、驾龄、有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危险驾驶犯罪记录、吸毒记录、酒后驾驶记录、连续最近3个记分周期的记分记录和暴力犯罪记录等进行审核并出具制式证明。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十二)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经营服务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要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国内存储和使用,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不得吸纳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车辆及人员参与网约车经营。市直相关部门应根据法定职责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监管。
(十三)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俗称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服务,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应予以鼓励,但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合乘服务提供者应通过网络平台事先发布出行信息,邀约合乘人,不得进行巡游式邀约;二是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涉及分摊费用的应在发布信息时载明,分摊费用不得超过行程费用总额;三是事先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一旦出现纠纷,各方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四是合乘信息发布平台应具备信息长期存储和随时提取能力。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四)完善服务设施。市建设、规划等部门在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时,应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统一纳入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等具备条件的区域,划定巡游车候客区,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十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市交通运输、公安、工商部门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并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
(十六)强化市场监管。建立健全条块结合、部门联合的执法和惩戒机制,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六、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为全面深化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有效推动各项改革任务顺利开展,成立黄石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落实目标责任,保障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十八)完善保障机制。市编办、人社、财政部门要根据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的需要,按照依法行政和执法主体明确的要求,强化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能,将其人员、管理、项目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九)注重舆论引导。各部门要切实重视深化出租汽车改革的宣传工作,主动发声,正面引导,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方式对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各方利益共同关切的改革内容和要求,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内容进行广泛深入宣传,争取各方理解和支持,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十)维护行业稳定。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密切关注行业动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坚持标本兼治,既推动在政策层面防范和解决问题,又注重加强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和排查化解,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黄石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