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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荆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荆州市就业创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荆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荆州市就业创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荆人社发〔2019〕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荆人社发〔2024〕32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荆州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各培训机构,在荆各高校:

现将《荆州市就业创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19年7月1日

荆州市就业创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丰富就业创业培训开展方式,调动培训对象培训积极性,鼓励培训对象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规范培训管理,简化培训补贴申报流程,提升培训质量,提高培训对象就业创业能力。根据《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17﹞102号)《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鄂人社发﹝2018﹞6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就业创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以下简称“信用账户”)是有就业创业意愿和就业创业培训需求的人员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获得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兑付凭证。

第三条  信用账户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平共享、公开透明、规范管理、专户专用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社行政部门为信用账户的管理部门,对同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使用信用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市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信用支付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账户实施管理提出调整意见。

第五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审核本级培训机构使用信用账户资格、管理本级信用账户、审核授予信用账户信用额度、审核培训机构补贴兑付申请。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全市就业创业培训信用支付系统的建设。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年度培训经费预算安排,将信用账户补贴兑付资金拨付至同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认定的培训机构。

第三章  对象与标准

第七条  建立信用账户并利用信用额度支付培训费用的培训方式适用于全市所有符合《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规定的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对象,即“九类人员”以及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大学生和创业初期(领取营业执照3年内)创业者。

第八条  个人信用账户初始信用额度为2000元,每人每自然年度只能授予一次信用额度,不得重复申请。信用额度同一自然年度只得用于一次就业创业培训,参训对象参加的就业创业培训、信用账户兑付跨年度的,在补贴兑付成功当年不再授予信用额度。

第九条  参训对象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按照其选择培训专业(工种)对应的最高补贴标准扣减信用额度。参训对象参加创业培训,扣减1200元信用额度;参加SYB创业培训,培训课时不超过42课时的,按规定实施一次性培训补贴。

第四章  信用账户建立

第十条  信用账户常年登记,有培训需求的培训对象可携身份证、身份类别证明,向属地培训机构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也可由街道(乡镇)、社区(村组)、用人单位、高校集中向属地培训机构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负责将参训人员信息录入信用支付系统,申请建立信用账户,并将纸质资料汇总报送给同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资料包括:就业创业培训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九类人员”身份类别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各培训机构的建立信用账户申请及对象资格,并将拟授予信用额度情况反馈至培训机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过程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对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授予信用额度。

第十三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建立就业创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授予信用额度后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信用账户使用与培训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成功取得授信的参训人员,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属地培训机构登记,参加就业创业培训,用信用额度支付培训费用。

第十五条  组织培训所需培训资金由培训机构先行垫付。培训结束后6个月内,培训机构提交信用账户使用记录等相关资料向县(区)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创业培训补贴。

第十六条  开班申请。培训机构根据已授信对象报名情况编制班次,开班前5个工作日,培训机构在信用支付系统中提交开班申请,并按《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鄂人社发﹝2018﹞64号)文件要求向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其中人社部门所属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向同级人社行政部门报送资料,提交开班申请。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培训机构开班申请后,于3个工作日内核准,并告知培训机构。

第十七条  组织培训。开班申请审核通过后,培训机构及时将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等反馈至参训对象,按要求组织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2个课时。

第十八条  培训监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对培训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培训现场检查记录、全程授课视频(保存备查时间不低于5年)等检查资料将作为信用支付账户兑付的重要依据。其中人社部门所属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培训过程由同级人社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六章  培训机构要求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运用信用账户资格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由人社部门认定为职业培训机构;

(二)已开展就业创业培训一年以上;

(三)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培训组织有序,积极配合人社部门监管,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

(四)培训机构自有培训场所安装远程监控设备,租用或临时性培训场所,配备移动远程监控设备。

第二十条  实行退出机制,各级人社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教学管理、培训效果、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检查考评,考评不合格的培训机构,禁止其运用信用账户;情况严重者,取消其认定的培训机构资格。

第七章  培训补贴兑付

第二十一条  就业技能培训符合补贴条件的,依据培训专业(工种)对应的补贴标准,结合培训时长,对培训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补贴标准100%兑付培训补贴;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兑付培训补贴。

创业培训符合补贴条件的,培训机构可在培训结束后申请兑付800元补贴,指导参训对象在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成功创业的,培训机构凭跟踪扶持指导记录、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可申请兑付剩余400元培训补贴。

第二十二条  信用账户补贴兑付按照培训机构申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初审、人社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拨付的流程进行。

(一)申报。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6个月内,依据《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交资料,申请兑付培训补贴。

(二)初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培训对象逐一核实,对信用额度使用情况、培训的真实性和补贴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出具初审报告,附审核人员名单和审核工作底稿。初审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三)审核。人社行政部门应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的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并将拟发放培训补贴学员名单、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补贴金额、信用额度使用情况、管理部门举报电话等内容在人社部门网站进行至少5天的公示。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相关资料申请拨付资金。审核时限(不包含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对补贴审核程序进行审查,无异议的拨付资金至同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培训机构,其中拨付至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其收到补贴资金后,在3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至培训机构基本账户。

第八章  系统开发与应用

第二十三条  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开发和完善荆州市就业创业培训信用支付系统(简称“信用支付系统”)。信用支付系统面向有就业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人员、培训机构开放。

第二十四条  信用支付系统实现个人、培训机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社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信息共享。系统中培训开班申请、监管记录、补贴申报审核结果等,与湖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数据同步记录。

第二十五条  参训人员在信用支付系统中完成个人信用账户申请、信用额度申请、信用额度支付费用等过程;培训机构在信用支付系统中完成开班申请、开班、结业、申请补贴兑付等环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信用支付系统中完成审核授信、审核培训补贴兑付申请、拨付情况记录等流程;人社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对信用支付系统的使用进行监督。

信用账户参训人员信息、信用额度扣减记录,作为培训补贴资金兑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信用支付系统的完善与升级,加强培训监管与信用支付系统融合,依托信用支付系统逐步实现全程实时监管,通过智能设备(包括面部识别、指纹识别或验证身份证信息等)进行培训管理。逐步将系统使用范围延伸至街道、社区,为劳动者就近就地建立信用账户,实现培训选择的自主与便捷。探索“网络+APP”模式,实现参训人员拍照上传身份证明资料,认定的培训机构网上审核资料等信息化功能。

第二十七条  信用支付系统建设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九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人社部门严格执行就业创业培训政策规定,对培训过程跟踪监督检查,建立开班审核、结业检查、阳关公示、第三方监督等制度,并充分探索利用电子信息化手段实施监督检查。其中: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对所属技工院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开展培训进行监督,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及补贴申领情况进行监督。财政部门负责程序合格性审核。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人社行政部门对信用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信用账户的实施管理向市人社行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第三十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培训资金的培训机构,按照《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社等部门责令退回,并处所套取培训补贴数额一至三倍罚款,并取消其认定资格。自处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认定机构;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认定机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将培训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纳入社会信用失信名单,会同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每季度末月25日,向同级人社行政部门、财政局以及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报送个人信用账户使用情况。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6月1日起开始执行,《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荆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大学生创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管理实施试行办法的通知》(荆人社发﹝2018﹞8号)同时废止。

来源: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日期:2019-07-01 有效范围: 湖北 荆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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