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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5〕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发〔2025〕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4〕27号),切实加强全省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

  各城市政府要制定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方案,认真做好管线基础信息普查和隐患排查。全面了解地下管线的现状和运行状况,摸清地下管线存在的结构性隐患和危险源。驻军单位、中央和省属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做好所属地下管线的普查工作。各城市要在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要建立完善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满足日常运营维护管理需要。推进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智慧城市融合。涉及国家秘密的地下管线信息,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

  二、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编制管理

  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并对城市地下管线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并按程序进行审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具体安排。新(改、扩)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要严格执行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核实制度,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三、统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

  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各城市在拟定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改造计划时,需提前通知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制定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力争一次敷设到位,并适当预建沟槽、预埋管道或预留通道。严格控制道路挖掘,新(改、扩)建道路交付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须经本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提前7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坚决杜绝随意开挖马路现象。

  四、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有条件的城市要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改、扩)建,在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积极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管线权属单位的使用和运行维护要求,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鼓励管线权属单位入股,联合投资建设综合管廊,或在城市人民政府指导下组成地下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招标选择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凡已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要统筹考虑综合管廊建设运行费用、投资回报和管线权属单位的使用成本,合理确定管廊租售价格标准。

  五、严格规范城市建设行为

  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建设程序,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监理、竣工测量以及档案移交等制度。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制定既有管线保护措施和安全施工方案,并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对违规施工造成管线破坏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及时报送测量结果,纳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地下管线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六、改造城市地下老旧管网

  各城市政府要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老旧管线改造计划,明确改造目标和年度计划。加快对超过使用年限、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排水管网进行改造,结合城市排水系统改造升级,推动建成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大力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和建设,对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要建设截流干管,适当加大截流倍数。优先对存在事故隐患的燃气、供水、供热、电力、通信、工业、石油等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有序推进城市电网、通信网架空线入地改造工程。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城市地下老旧管网改造工作。

  七、加强地下管线安全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要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加强日常巡护、定期检测维修。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地下管线所涉区段和场所,要完善管道标志和警示标志,进行重点监控与预警,发现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或隐患,要及时果断处理。建设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期组织地下管线运行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城市人民政府和管线权属单位,应分别制定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建立政府与管线权属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提升应急快速响应和协同联动能力。

  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要加强业务指导,及时总结通报各地的经验做法,协调解决各地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并做好监督检查。各城市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把城市地下空间和管线建设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履行职责,要建立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切实解决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职责不清、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问题。各城市要设立统一的地下管线服务专线,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九、加强政策支撑

  有立法权的设区城市应研究制订地下空间管理、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健全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应急防灾等方面的配套规章。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认真梳理和完善地下管线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地下管线标准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城市地下管线普查、综合信息系统建设、综合规划编制等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制定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财政支持政策。充分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融资模式,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和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建设。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完善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管线投资运营。鼓励外资和民营资本发起设立以投资城市基础设施为主的产业投资基金。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办发〔2014〕27号文件和《实施意见》要求,抓紧组织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进度安排和责任分工,全面系统推进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工作方案于2015年年底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2015年8月11日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