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临时用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泰自资规发[2022]4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市局有关科室、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现将《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1〕2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就我市临时用地审批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审批职责
(一)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1.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工作,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局审批;负责辖区内临时用地手续办理、档案管理、日常监管、复垦验收等具体工作。
2.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临时用地初审工作;负责辖区内临时用地手续办理、档案管理、日常监管、复垦验收等具体工作。
3.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负责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在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土地复垦等信息。
(二)市局职责
负责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的审批工作;负责抽查、督导县(市、区)临时用地使用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的其他各项工作。
1.耕地保护监督科:负责审查临时用地占用耕地、永久
基本农田等情况,对审查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2.确权登记科:负责审查临时用地权属是否无争议,勘测定界图四至是否盖相邻单位的公章,用地现状地类、面积是否准确,对审查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3.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负责审查土地复垦报告表,对审查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4.国土空间规划科:负责审查临时用地是否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对审查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5.建筑工程科:负责对市辖区范围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用地的规划选址和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出具规划审查意见;按照职责范围,属于各规划服务中心的由所属规划服务中心审查并出具规划审查意见。
6.执法支队:涉嫌违法占地的,由支队出具审查意见。
7.开发利用科:负责审查临时用地材料,汇总会审科室意见后,提出办理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出具批复文件。
三、临时用地办理程序
各县(市)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以及各区(含功能区)的临时用地需报市局审批。工作流程如下:
1.申请。拟使用临时用地人向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
2.初审。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临时用地报批卷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并保存原件,负责组织进行实地踏勘、组织相关科室初审会签,符合临时用地审批要求的,应自申请提报5个工作日内明确初审意见并报市局审批。
3.会审及补正。市局窗口受理扫描件并转市局会审科室会审,市局各相关会审科室按各自职责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审,会审时对报件提出补正意见的,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并出具补正说明及相关材料,由会审科室根据补正说明重新审查。2个工作日内未完成补正,按撤件处理。
4.批复。审查通过后,主办科室在汇总各会审科室意见
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签后,出具批复文件。
5.归档。市局批复后,由市局窗口向各县(市、区)局发放批复文件;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自批复之日起,2个工作日将相关资料在部系统进行备案,并对报件卷宗及时进行整理归档;备案通过后2个工作内向用地单位发放批复文件。
四、临时用地监管
1.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2.临时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费应足额支付给土地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补偿不到位的不得批准使用临时用地。
3.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应当在临时用地期满后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并在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不按期复垦的用地人将被列入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失信人员名单。
4.县(市、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10%以上的,暂停审批所在县(市、区)新的临时用地。
5.经批准的临时用地单位或个人,需与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并按照复垦方案足额预存复垦费用,未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项目不得动工。
6.各县(市、区)不得擅自扩大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且不得通过续期、延期或重新办理等方式变相延长临时用地期限;严禁通过审批和备案临时用地的方式掩盖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行为。
7.各级自然资源规划执法部门(单位)需严格查处违法违规使用临时用地、未按批准用途进行临时建设等行为。
8.县(市)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市局批复后,由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部系统备案后,对用地单位行文办理用地手续;市辖区内的临时用地,市局对用地单位及区局批复行文,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部系统备案后,向用地单位发放批文办理用地手续。
9.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临时用地手续办理、信息录入等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临时用地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落实恢复责任。
附件: 1.临时用地审批流程图.docx
2.临时用地材料明白纸.docx
3.临时用地申请书.docx
4.临时用地使用承诺书.docx
5.土地权属证明材料.docx
6.补偿到位说明.docx
7.临时使用土地合同.docx
8.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docx
9.临时用地审查报告.docx
10.临时用地批复〔县(市)批复〕.docx
11.临时用地批复〔市辖区批复〕.docx
12.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docx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2月16日
附件2:
临时用地材料明白纸
1.临时用地申请书及申请人证明资料。申请书应说明申请理由、申请用地面积与建筑面积、使用期限等。申请人证明资料为有效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3.补偿到位证明。
4.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用地申请人根据土地权属,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5.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许可)文件。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用地的,需提供项目立项和工程建设批复文件;因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的,需提供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勘察许可证。
6.临时用地规划条件(是否在城镇开发边界内)。
7.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临时用地申请人需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明确土地复垦措施、时间、费用等;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一并出具永久基本农田不可避让报告,申请组织审查论证。
8.临时用地使用承诺书。
9.相关部门意见。(临时使用林地、道路、水利等,应依法依规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征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文件;对于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应依规定取得环评等相关手续或征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文件。)
10.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的勘测定界材料(加盖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公章)、土地利用规划图、现状照片及电子坐标数据。
11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凭证。
特别说明:申请人需提供真实有效材料,凡提供复印件的需同时进行原件核对或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