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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建立湖北省科技报告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建立湖北省科技报告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5〕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发〔2025〕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科技厅《关于建立湖北省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5月25日

  关于建立湖北省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

  省科技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精神,加快我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科技创新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深入贯彻《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精神,以服务自主创新为根本目标,以科技报告体系建设为主要任务,以促进科技报告规范产生、持续积累、集中收藏和开放共享为主线,充分利用现有机构和渠道,在借鉴国家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开放共享、规范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立我省统一的科技报告呈交、收藏、管理、共享体系,形成科学、合理、规范的科技报告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基本建成覆盖省、市财政科技投入的统一科技报告体系,并成为国家科技报告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全省科技管理、科技决策、科技创新提供基础信息支持。

  (三)基本原则。

  以用为本、开放共享。在做好科技报告分级分类和安全管理的同时,把强化科技报告的共享服务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提升科研活动的产出效益。

  统一标准、规范实施。严格执行科技报告国家标准,在全省范围内规范科技报告的撰写、积累和共享。

  分步实施、试点先行。采取循序渐进、先行试点、分步实施的方式,通过先行试点摸索规律、积累经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基金)试点先行,逐步在全省推进实施。

  二、建立管理体系,强化各方责任

  (一)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技报告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牵头拟定我省科技报告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各市州、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报告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全省科技报告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科技部报送非涉密和解密的科技报告。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科技计划管理范畴,制定科技报告质量评价标准,积极组织开展科技报告培训和宣传,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考核。

  (二)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工作制度,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科研管理范畴,将其作为科技产出统计、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组织、督促科研人员按要求撰写科技报告,统筹协调项目参与单位共同推进科技报告工作,对本单位拟呈交的科技报告进行审核,并及时向项目主管机构呈交科技报告。

  (三)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撰写科技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应增强责任意识,将撰写合格的科技报告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科研合同或任务书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科技报告,并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在科研工作中应积极借鉴、参考已有科技报告,高起点地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四)科技报告专业机构。省科技厅委托科技报告专业机构负责全省科技报告的接收、保存和管理,并向项目主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开放共享服务。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对科技报告质量进行评价。

  三、加强标准规范,建设业务体系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我省科技报告撰写标准、组织管理标准、加工标准和服务标准,均采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批准发布的《科技报告编写规则》、《中国科学技术报告编号》、《科技报告保密等级代码与标识》和《科技报告元数据规范》等。

  (二)强化科技报告的集中保存和统一收藏。省科技厅委托科技报告专业机构负责省、市两级政府财政科技资金资助项目科技报告的收藏、加工、保存、服务和管理等工作。

  (三)开发建设湖北省科技报告工作系统。按照科技报告工作的管理流程,在国家科技报告系统基础上二次开发,建设全省统一的科技报告呈交、审核加工和共享服务系统。省、市两级政府项目主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科研人员在统一的平台上履行各自的义务。

  (四)建立安全保密工作机制。采取统一的数据标准、规定的公开和阅读权限、严格的数据保密和申请程序,切实保障数据安全。非涉密和解密科技报告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藏、管理,涉密科技报告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五)建立科技报告培训辅导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相关专业机构为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提供撰写科技报告的辅导服务。

  (六)规范科技报告工作的业务流程。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规范撰写科技报告,标注使用级别或提出密级建议,并向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呈交。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实时组织开展科技报告质量评价。

  四、推动持续积累,建立共享机制

  (一)强化科技报告的持续积累。开展科技报告回溯工作。做好财政资金资助项目的科技报告收集,同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活动呈交科技报告。

  (二)建立科技报告共享服务机制。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分级分类原则,通过科技报告服务系统面向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三)开展科技报告资源增值服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科技报告资源深度开发利用,做好立项查重工作,实时跟踪科技项目的阶段进展,开展技术预测等服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科技厅牵头的省级科技报告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省科技厅、财政厅、教育厅、卫计委、农业厅等部门。重点加强科技报告工作重要事项的沟通和协商,不断提升科技报告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抓好组织落实。

  (二)加大培训宣传力度。分层次开展科技报告培训工作,提高科研人员的科技报告撰写能力,提升科技管理部门、科研单位科技报告规范管理水平,增强开放共享服务意识,提高科技报告增值服务能力。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加大对科技报告工作的宣传力度,在科技界和全社会营造重视科技报告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考核力度。科技报告工作涉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有财政科技投入的相关部门或单位、专业机构、科研单位和广大科研人员等众多责任主体,要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要求建立考核和管理制度,促进工作深入开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6日印发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