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过期或下架内容请联系客服(电话或微信):18300267060

​荆门市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荆门市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荆政令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荆政办发〔2024〕36号规定,继续有效。

 《荆门市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8月12日市八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8月21日


  荆门市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的服务和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流动人口适龄儿童是指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3个月以上,年龄在6周岁以下的儿童。
  预防接种单位是指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符合《湖北省预防接种门诊规范》要求,履行辖区内预防接种工作职责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和户籍人口数量与分布情况,增加经费投入,确保免疫规划工作所需经费落实,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免疫规划工作。
  第四条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属地建证、属地接种的原则。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是免疫规划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免疫规划工作。
  公安、教育、住建(房管)、人口计生、工商等涉及流动人口管理的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及时将收集到的新出生流动人口适龄儿童资料提供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六条建立和健全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登记接种制度。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监护人应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对流动人口适龄儿童进行摸底登记,对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迁入、迁出情况应当做好记录,准确掌握其变动情况。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卡)。
  第八条实行流动人口适龄儿童转卡制度。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时,应到原预防接种单位办理转卡手续。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纳入本地免疫规划常规管理,根据当地实际设立预防接种单位,并适当延长预防接种服务时间,提高接种率。
  第十条预防接种单位在预防接种前,应当公告接种时间、地点和对象。每次接种后,应当如实填写预防接种证并将接种信息录入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告知下次预防接种时间、地点。
  第十一条预防接种单位应当每3个月组织对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居住地进行一次摸底登记与查漏补种工作,并将结果逐级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接种人员和医院产科医护人员预防接种知识的培训。医院产科医护人员应当做好新生儿监护人预防接种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产科应当固定专人负责新生儿预防接种工作并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填写《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接种登记卡》、《新生儿信息采集卡》和新生儿信息录入工作。
  新生儿出生后应当完成乙肝疫苗第一剂次和卡介苗接种工作,乙肝疫苗第一剂次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
  新生儿监护人在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携带预防接种证和免疫接种服务手册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接种。
  第十四条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妥善保管,遗失的应当及时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补证。免疫接种卡由预防接种单位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五条预防接种单位及工作人员对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当按照预防接种规范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保存有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的调查、鉴定、处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湖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暂行办法》、《湖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技术鉴定程序(试行)》和《湖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公安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登记录入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
  第十七条托幼机构、学校应当在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接种的,应当向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并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补种、补证。
  第十八条公安、房管部门在为外来人员办理居住证、房屋租赁手续时应当查验其家庭中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
  第十九条人口计生部门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应当查看其家庭中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告知其监护人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
  第二十条工商部门和市场开办者应当协助卫生部门督促市场内经营者及时为其子女办理预防接种证。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免疫规划相关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病意识,使群众主动参与预防接种工作。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群众宣传免疫规划知识,及时收集辖区内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出生、迁入、迁出及死亡情况,督促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到预防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协助预防接种单位完成流动人口适龄儿童主动搜索及预防接种任务。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荆门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3-08-21 有效范围: 湖北 荆门市
关系图谱(0)
单击节点 显示明细及下级图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