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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江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九江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办法》的通知
九才字〔2023〕40号 
各县(市、区)委,市委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党组(党委):

现将《九江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九江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10月27日
  
九江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打造长江经济带重要人才集聚高地的若干举措>的通知》(九发〔2023〕6号)精神,拓宽人才引进和使用渠道,全面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助力九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对象

依托在九江市注册的科技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建设,且已运行的创新平台。

二、申报条件

1.依托单位应在九江市内注册、经营和运行情况良好、在本技术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主要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技术集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新人才培育、技术服务等工作,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基础、较好的科研诚信和资金筹措能力,且近两年来无经营违法或环保、安全生产等受到责任追究情况发生。鼓励与科研院所、高校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等联合组建。

2.具有优势明显的人才团队、能为解决产业发展瓶颈问题提供关键共性技术支撑,并具有较好的辐射、带动作用。研发人员不低于10人,研发团队中博士、硕士人员占比不少于20%,研发团队中35岁以下人员占比达到30%。

3.依托单位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农业类企业为500万元),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少于3%,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主持或参加过标准制定;具备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研发试验场地和车间,有部分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4.依托单位具有与同行业或产业上下游相关的研发创新机构建立稳定合作机制,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有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安全制度和财务制度。

5.依托单位近3年承担或自主开展科研项目不少于6项,在国内外出版的专著和在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5篇(部),获专利授权及软件著作权不少于5项。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项予以优先考虑。

三、申报材料

1.《九江市技术创新中心申报书》(见附件1);

2.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报告;

3.近三年企业研发投入证明(年度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研发投入统计报表等);

4.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报流程

(一)网上申报。每年4月,按照属地原则,由申报对象通过“九江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九江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上传佐证材料。

(二)网上审核。成功提交后,流转至同级科技部门初审,时限5个工作日。初审通过后,流转至市科技局审核,时限5个工作日。

(三)评审考察。审核通过后,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时限2个月。

(四)网上公示。根据评审考察结果,认定名单在“九江科技网”公示5天。

(五)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行文批复,拨付项目资金并授牌。

五、补贴标准

对新认定的九江市技术创新中心,每家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助,用于技术创新中心开展研发活动。

六、有关要求

1.市科技局负责对已认定的九江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评估,每3年为一个考核评估周期。

2.市科技局重点对市技术创新中心运营管理、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对优秀、良好的市技术创新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科技研发平台;对较差者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撤销其市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3.依托建设单位负责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营,健全财务账目,做到专款专用,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科技局报送绩效执行情况及财务开支情况。依托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须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提交变更申请。

4.凡发现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用人单位及申报对象,取消其市技术创新中心资格,及时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处理。同时,对负有责任的用人单位及申报对象,3年内不再受理其任何科技项目申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联系科室:计划科,服务电话:0792-8224303)。2018年11月《关于印发<九江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九才字〔2018〕15号)同时废止。
来源:九江市科技局官网 日期:2023-10-27 有效范围: 江西 九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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