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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居住项目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居住项目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实施意见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3〕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荆政办发〔2024〕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市中心城区居住项目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1日


关于市中心城区居住项目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1〕2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居住项目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推动全市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现就市中心城区居住项目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实施范围和标准。凡在荆门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新建的居住项目(个人自建住房除外)均应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建设完成的配套幼儿园,由建设开发单位无偿移交建设所在地人民政府。新建居住项目幼儿园规划建设应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并符合6个班的最小办园规模要求。新建居住项目住宅建筑面积100000平方米或者居住户数1000户以上的必须配套建设幼儿园。
二、严格规划审批。规划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规模列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在审批新建居住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要求落实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方案。居住项目配套幼儿园一般应与住宅相对分开建设,设置独立的出入口。未按照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居住项目,规划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核实手续。
三、加强建设管理。住建部门依据居住项目幼儿园配建规划受理项目报建和颁发施工许可证;在幼儿园建设过程中,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管;配建的幼儿园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开发建设单位要保证配套幼儿园与居住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居住项目,应当优先建设配套幼儿园。房管部门在核发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备案证时,不得为配套幼儿园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
四、规范移交和使用。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新建居住项目在办理土地、房产等产权登记手续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配套幼儿园的产权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所在地教育部门。教育部门接收居住项目配套幼儿园后,应当及时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并代表本地人民政府接收、管理、使用配套幼儿园。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各地教育局名下,开发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配套幼儿园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所在新建居住项目统一管理,物业服务费由幼儿园使用单位按照有关标准缴纳。配套幼儿园公共部位维修资金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由所在地教育局缴纳。教育部门应将交付后的配套幼儿园,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满足本区域居民适龄子女就近入园需求。新建居住项目配套幼儿园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拆除,不得擅自出租、出售、转让、抵押和改变用途。
各地可参照本意见的规定执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3-10-21 有效范围: 湖北 荆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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