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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试行)


荆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试行)
荆政令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荆政办发〔2024〕36号规定,继续有效。

  《荆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8月26日市八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9月3日


  第一条为规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提高政府救助工作的准确性和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坚持部门委托、个人授权、依法核对的原则,确保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全面、及时、客观、公正。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
  第五条民政部门是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公安、财政、人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住房公积金、工商、税务、金融、房管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与政府电子政务中心信息共享,实现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在线实时比对。
  第七条下列部门应当根据核对机构的要求,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提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
  (一)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享受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的信息,家庭成员婚姻登记状况、殡葬信息、社团登记信息等;
  (二)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户籍信息和车辆登记信息;
  (三)财政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代发工资、各种补助及补贴等财政供养信息;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就业,缴纳、领取社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从事公益岗位等信息;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的客货客运货运车辆营运,客运线路有偿使用等信息;
  (六)农业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农机购置补贴和种植、养殖项目补助信息;
  (七)林业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退耕还林补贴信息;
  (八)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征地补偿信息;
  (九)住房公积金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住房公积金缴存和领取、使用等信息;
  (十)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企业和个人工商注册登记信息;
  (十一)税务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的纳税信息;
  (十二)房管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房屋登记、房屋租赁备案和住房补贴、享受保障性住房等信息。
  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依据核对对象的授权提供其存款、证券、保险等信息。
  第八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及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九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和户籍信息。
  第十条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与)收入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一条家庭财产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货币、存款、债券、股票、债权、机器设备、车辆等财产;
  (二)房屋、古董、艺术品、承包经营地上的树木、农作物、花草以及出让土地经营权收入等财产;
  (三)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
  (四)其他财产。
  第十二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及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义务兵优待金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费;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见义勇为奖金;
  (五)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取得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六)独生子女费及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金;
  (八)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和灾后重建救助金;
  (九)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范围:
  (一)拥有私家车、营运性车辆以及名贵宠物、名贵手表等奢侈品或经常在高档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二)货币、存款、债券、股票、债权的总值人均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
  (三)有经营性店面或近三年内购买明显超过其生活基本需求的高档商品房,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自建住房超过当地人均居住面积的,或将私有房产出租,租金收入超过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五)家庭成员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自费留学的;
  (六)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的;
  (七)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除外)身体健康、劳动能力正常,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
  (八)违法生育子女,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九)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十)有其他不应当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范围情形的。
  第十四条核对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社会保障申请,并提交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家庭成员的经济情况证明、书面授权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入户核实、走访调查,填写《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的核对机构进行相关信息核对。
  第十六条核对机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核对书面报告。
  核对机构要求相关部门提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相关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十七条核对对象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核对机构申请复核,核对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任务,并出具复核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核对机构应当建立数据录入、修改、访问、使用、保密、维护的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核对对象的信息应当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单位或者个人泄露。
  第十九条核对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核对对象不如实提供相关信息,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社会救助的,应当追回所发放的救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荆门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3-09-03 有效范围: 湖北 荆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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