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5〕50号
税谱®提示:根据《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荆政办发〔2024〕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推动我市城乡建设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按照《
关于实施湖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62号)要求,现就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城乡规划督察制度是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对于深化城乡规划管理改革、切实提高规划执行力,对于增强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城乡建设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强化层级监督,及时发现城乡规划中的违法问题,形成快速反馈、及时处理的督察机制。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认真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一)督察原则。按照“依法督察、突出重点、上下联动、全面覆盖”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督察。建立“谁审批、谁监管、谁督察”的责任体系,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城乡规划为依据,对督察范围覆盖区域的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情况进行督察,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督察意见。
(二)督察范围。实行市(县)两级督察,以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作为督察重点范围,逐步实现全域覆盖。市级督察范围为:所辖县(市、区)县城和重点中心镇、特色镇;县(市)督察范围为:所辖区域其他建制乡镇。
(三)督察重点内容。
1.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是否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有关区域性规划;
2.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类专业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3.重大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4.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和实施,是否符合法定规划,是否符合“绿线”、“蓝线”、“紫线”、“黄线”规划和相关管制制度;
5.编制城乡规划是否采取“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是否通过本地主流媒体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有关城乡规划行政许可;
6.群众投诉、举报的城乡规划重大问题,以及规划建设方面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城乡长远发展的其他重要事项;
7.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四)督察方式。以定期和不定期巡查为主,主要采取“全面巡查与重点督察相结合、定期督察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查组通过调阅相关文件技术资料、受理群众投诉、实地查看等方式,检查被督察区域有关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情况。
(五)督察人员。市督察组由市城乡规划局等市直相关部门人员及市级城乡规划督察专家库中随机抽调组成。市级城乡规划督察专家库由市城乡规划局牵头组建,主要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单位副处级以上在职人员或退休人员(年龄65周岁以下),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有关专家,我市大专院校从事规划专业的副教授以上专家学者等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较强业务能力的人员中选聘。市城乡规划局要做好市级城乡规划督察专家的选聘、管理和培训等工作。市督察专家由市政府聘任,人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可以采取分片分区域方式设置,一个督察组成员一般为5人,每届任期3年,督察经费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各县(市)聘请本级城乡规划督察专家督察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六)督察程序。督察工作应本着不妨碍、不替代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的原则,切实有效地开展工作。严格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等,对各地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工作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督察,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提出书面督察意见。
市督察组对督察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及时告知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及有关法规政策的重大问题,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发送《督察意见书》。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督察意见书》指出的问题,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督察组书面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并逐项整改落实。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七)实施步骤。每年年初由市城乡规划局向市政府上报上一年度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情况和当年实施方案。2015年建立并实施市级城乡规划督察制度,2016年建立并实施县级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力争两年内实现城乡规划督察全覆盖。
三、确保城乡规划督察取得成效
建立由市城乡规划局牵头的城乡规划督察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相关管理办法。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支持市级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尽快建立实施本级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市住建、国土、城管、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2012年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9号)的要求,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实施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责任追究等工作。
要建立规划公示、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机制,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增强人民群众对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认同感和参与度。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