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3〕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荆政办发〔2024〕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 国办发〔2006〕100号),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缴纳行为
(一)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足额缴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出让收入票据统一使用“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土地使用者缴纳的土地成交价款与出让合同价款数额必须一致。
(二)除国务院有明确规定以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违规为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代缴土地出让收入。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对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欠缴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对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予收回并注销,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垫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等成本费用不得直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抵扣。
三、加强部门协作配合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土地出让收入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及时反馈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与当地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帐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四、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市财政、国土资源、监察、审计部门及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切实维护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严肃性。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意见>的通知》(荆政办发〔2010〕121号)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财政、住建、规划等部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一次全市性的建设用地监管核查,重点对占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以及出让金缴纳情况等进行复核、补征清欠,并将核查情况专报市政府。对违反规定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未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行为,要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处分办法》(监察部令第15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