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鹰府发〔2019〕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鹰潭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6年6月10日)》( 2026-06-10》规定, 现行有效。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组织实施。
2019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强引导、监督、管理和服务,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首要位置,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分类管理,公益导向。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鼓励支持,依法管理。统筹完善教育、登记、财政、土地、收费等相关政策,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环境。坚持“放管服”相结合,依法履职,规范办学秩序,全面提高民办教育治理水平。
创新推动,上下联动。依靠改革创新推动发展,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共同破解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难题和障碍。
内涵发展,特色办学。引导民办学校更新办学理念,支持民办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质量,推动民办学校走内涵式、特色化发展之路。
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三)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加大民办学校党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按照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党组织关系隶属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民办培训机构党组织关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隶属于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组织。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党建工作,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党组织必要的活动经费、活动时间和活动阵地等,保证党务干部的工作条件和相关待遇。上级党组织对民办学校上缴的党费可全额返还学校党组织。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推行向民办学校派驻党建工作指导员制度。各地要将民办学校党建工作情况作为民办学校年检年审、评估考核、管理监督的必备条件和必查内容。[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纳入民办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水平。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大格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创新体制机制
(五)实施分类管理。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对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简称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可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须按照权限审批,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学历教育民办学校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按照设置标准落实土地、校舍等法人财产权,实行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进行教育教学。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时,如其中有实施义务教育的,须同时将义务教育部分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独立法人。[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依法依规办理登记。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符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按照《江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江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新审批的民办学校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登记。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时,如其中有实施义务教育的,须同时将义务教育部分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独立法人。现有的民办学校2022年8月30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实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推进现有民办学校有序过渡。现有民办学校设置5年过渡期(2017年9月1日—2022年9月1日),举办者应当在2020年12月30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关于学校办学属性选择的书面材料,未按期提交材料的学校视为非营利性学校,不得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在2021年12月30日前,依法修改学校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在2021年12月30日前,由学校组织进行财务清算,经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依法修改学校章程,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继续办学。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成工商登记。[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八)健全学校退出机制。各类民办学校终止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程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保证有序退出,依法清偿应退给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他债务,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在充分尊重出资者意见的基础上由审批机关统筹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其中,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出资者可申请从剩余财产中获得部分补偿。综合考虑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补偿数额不得超过剩余财产,补偿后还有剩余的,出资者可从中申请一定比例作为奖励。
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完善落实扶持政策
(九)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并落实扶持政策,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持。放开民办学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依据培养成本等因素自主确定,报物价、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学校予以公示。[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加大创新财政投入扶持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各级政府每年应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政府补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制度,市财政每年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区(市)财政视学校情况予以安排,用于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补助和奖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人社局,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一)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等 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二)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各级政府应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鼓励采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教育设施用地,保障民办教育发展用地需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民办学校迁建、扩建可以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置换,在学校新建、迁建、扩建的征地过程中,所需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民办学校新建、迁建、扩建基础设施,其相关费用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三)保障学校师生权益。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我市民办学校就业的教职工,可以将户口迁移至学校所在地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无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集体户。凡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并与民办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教师,均可参加人事代理。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课题立项、评优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户口迁移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十四)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将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学校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机构中的地位,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董事会(理事会)应当优化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组织要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完善校长选聘机制,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相应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学校决策机构成员与财务、资产、人事、后勤等主要部门负责人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话语权、参与权,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五)依法规范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民办学校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实行备案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须严格执行免试规定,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测试。对招收的学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严禁民办学校进行有偿或变相有偿招生。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依法依规对校外机构进行审批登记、强化日常监管,规范校外培训程序,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加强民办学校办学事项变更的管理,依法依规进行变更审查。尤其对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学校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有序引导三年以上没有办学行为的机构退出办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六)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可以依照学校章程规定取得合法薪酬。
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定期进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公布第三方审计结果。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要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确保办学经费不被挪作他用,有效防范财务风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要落实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履行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贯彻落实《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防范机制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学校内部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十八)明确学校办学定位。充分发挥民办教育促繁荣、寻差异、扬个性的作用,与公办教育保基本、促公平、打基础的职能形成差异和互补,努力形成与公办民办教育错位竞争、协调发展的格局。学前教育阶段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中小学校要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满足多样化需求;职业院校应明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在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九)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与公办学校教师同步建设、同步培训。民办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各地在实施“国培计划”、“省培计划”、“市、县培计划”及其他教师队伍培养、培训计划时要统筹安排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教师比例,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健全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合理流动教师的教龄连续计算。[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保障措施
(二十)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加强制度建设、政策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积极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市政府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教育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参加,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完善制度政策,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十一)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明确工作时限,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逐步实现日常管理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及时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服务效率,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十二)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落实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教育、人社部门要建立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主要对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实施督导和评估情况、受奖惩情况、信用记录等信息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开。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并同步归集至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信用网站,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要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对民办学校办学质量认证和评估,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十三)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大力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鼓励各区(市)和学校先行先试,学习借鉴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和学校的成功做法及先进经验。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按照有关规定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