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工商〔2017〕199号
税谱®提示:根据《 2024年度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 2025-04-10 》规定,保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皖政办〔2017〕65号)及省工商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改革试行的通知》(皖工商个字〔2017〕118号)文件精神,决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试行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改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流程
1.口头申报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所)登记窗口口头提出申请。登记工作人员现场录入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相关登记信息,打印登记申请和审核的全部表单,申请人对申请表单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有条件的登记窗口可配备身份证验证机,提取申请人身份信息和照片。
2.取消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无需预先申请名称核准登记,现场提供拟用字号,登记人员现场进行名称查询,确定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
3.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需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填写承诺书。申请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申请人须提供相关许可原件及复印件;经营范围中不涉及前置许可审批项目,但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申请人需要现场签署《经营项目承诺书》;委托办理的,代理人需要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同区通办,打破区域限制。申请人可就近到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具备条件的任一市场监管所(局)登记窗口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审核合一,当场发照。优化工作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最大程度地为申请人提供便利。窗口登记受理人员与审查人员职责合并,由具有资格的窗口登记人员对申请事项依法行使受理、审查、核准职责,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当场发照,暂不具备当场发照条件的,可由申请人选择采取预约领照或邮寄送达。
二、强化信用约束和事中事后监管
1.充分发挥信用约束在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已纳入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不实行简易登记。
2.依据举报、检查、抽查及行业许可部门书面提请,对在申请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登记或违反承诺内容的经营者依法撤销登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公告。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是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明确分工,落实职责,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业务培训。各级登记窗口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制定岗位职责,准确把握政策,规范操作流程。
3.强化保障措施。各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增设登记窗口,加强人员力量,配备工作设备,提供经费保障。
4.积极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工作的宣传引导,提高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相关问题,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改革试行期暂定一年,试行期间若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出台新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港澳台居民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仍按照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程序办理。
附件: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审核颁发归档记录表
3.合肥市商事主体经营后置审批许可事项行政指导意见书
4.承诺书
5.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