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应急规〔2021〕1号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深圳市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4月8日

  深圳市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扶持社会应急力量发展,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应急力量在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志愿服务条例》《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应急力量的规范管理、调用补偿、保障扶持。

  深汕特别合作区参照执行。

  本市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应急力量,是指具备一定应急救援能力,在本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以及相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指导管理的,从事应急管理志愿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指应急工作包括防灾减灾应急知识普及、应急技能提升培训、应急演练;隐患排查、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灾情信息报送、应急资源投送、应急救援、灾后救助恢复等工作。

  第四条  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遵循以人为本、自愿参与、突出特色、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社会应急力量纳入应急队伍体系统筹建设。

  业务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社会应急力量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

  社会应急力量在市、区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下有序参与应急工作。

  第二章  规范管理

  第六条  对申请注册以开展应急管理志愿服务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由发起人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前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前置审核,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共同做好社会应急力量登记审查工作。

  第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具备条件的社会应急力量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保证发展的正确方向。社会应急力量应当为中国共产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  社会应急力量按照专业化、属地化的发展方向,加强制度建设、人才建设、装备建设、能力建设,并将人员状况、专业技能、装备配置等基本情况及其变动情况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对登记注册的社会应急力量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汇总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鼓励探索创新社会应急力量管理方式,推动建立枢纽型社会组织,搭建统一的社会应急力量沟通服务平台,促进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牵头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支撑现场处置工作的队伍类型、装备器材等需求信息,组织协调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

  第十二条  参加应急救援的社会应急力量应当服从现场统一指挥,加强与其他救援力量的行动配合,保障救援人员安全,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在参与现场救援获取的救援信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公开。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推动建立社会应急力量业务能力和诚信评价体系。评价结果可作为政府部门购买服务和落实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  对在应急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的社会应急力量,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应急工作中存在不良行为的社会应急力量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调用补偿

  第十五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必要补偿。

  已经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的社会应急力量,补偿办法按照协议内容执行。未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或协议范围之外的救援补偿,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补偿费用主要包括人工费、食宿费、装备和材料损耗费、交通运输费等。

  第十七条  社会应急力量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保证其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事发地政府或调度使用部门可以给予相应补贴。

  第十八条  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食宿交通原则上由事发地政府给予保障。

  第十九条  社会应急力量应急救援过程中使用的自带装备和油料、药剂等耗材物资费用应当给予补偿。耗材物资补偿标准按照实际采购单价计算;租赁装备以实际租赁价格为准;应急救援过程中造成损坏或损毁的装备,按照实际发生修复费或装备折旧后剩余价值计列费用。

  第二十条  社会应急力量根据救援命令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产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无明确责任单位或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调度使用部门协调解决。

  社会应急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辖区政府或调度使用部门解决。

  需申请补偿费用的,社会应急力量应当在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责任单位或调度使用部门提交补偿费用申请书,并附调遣单、费用核算清单、相关票据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保障扶持

  第二十一条  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可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应急工作的实际需求与社会应急力量签署合作服务协议。

  第二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所属社会应急力量日常训练、演练、培训和应急救援实际需要,可在装备器材、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推动社会应急力量与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共享共用训练资源,联合开展培训演练。

  第二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保险主管部门推动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应急救援保险产品,设立符合社会应急力量自身特点的险种,完善社会应急力量保险保障制度。

  第二十五条  广泛宣传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的成效和典型事迹,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开展表彰奖励活动,营造全社会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氛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深圳市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1-04-28
  深圳是我国社会应急力量发起最早的地区之一,在全国社会应急力量发展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深圳社会应急力量自初创开始,就得到了应急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共青团等关注和大力支持。为了更好适应应急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历经一年的酝酿,并广泛征求各方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了《深圳市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就《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实施办法》,旨在适应新时代应急管理事业改革发展需要,培育、扶持社会应急力量发展,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应急力量在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中的重要作用。

  二、《实施办法》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实施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志愿服务条例》《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制定,上述法律法规涉及社会应急力量的规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第四十八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受灾地区需求,组织有专业人员、专业设备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灾区开展应急救援活动;参与救灾的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应当到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志愿者组织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协助开展维护社会秩序、发放物资、抢险和营救、疏散、撤离、安置人员等救灾工作。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政策和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参与救灾的社会力量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在救灾工作中,可以向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购买服务,提供救灾社会服务。

  三、《实施办法》编制的主要过程?

  答:为较好地完成《实施办法》编制工作,市应急管理局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成立专项调研组,通过调研掌握了深圳市社会应急力量的基本情况,形成了《深圳市社会应急力量分析报告》。二是多次组织相关社会力量、专家学者研讨关于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的具体举措,起草形成《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三是通过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社会公众等社会各界的意见,依据各方反馈意见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实施办法》(送审稿)。四是提请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由市司法局完成合法性审查后,经市政府同意予以印发。

  四、《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实施办法》共分五章,分别为总则、规范管理、调用补偿、保障扶持、附则,共二十七条。

  五、《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应急力量的规范管理、调用补偿、保障扶持,深汕特别合作区可参照执行。《实施办法》同时规定,本市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施办法》所称社会应急力量,是指具备一定应急救援能力,在本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以及相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指导管理的,从事应急管理志愿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实施办法》所指应急工作,包括防灾减灾应急知识普及、应急技能提升培训、应急演练;隐患排查、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灾情信息报送、应急资源投送、应急救援、灾后救助恢复等工作。

  六、《实施办法》对社会应急力量规范管理有哪些方面的要求?

  答:一是明确社会应急力量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由发起人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前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前置审核。二是要求社会应急力量加强党的建设,并按照专业化、属地化的发展方向,加强制度建设、人才建设、装备建设、能力建设。三是要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对登记注册的社会应急力量实行动态管理,鼓励探索创新社会应急力量管理方式。四是明确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牵头处置部门组织协调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并要求参加应急救援的社会应急力量服从现场统一指挥。五是要求应急管理部门推动建立社会应急力量业务能力和诚信评价体系,评价结果将作为政府部门购买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和实施奖惩措施的依据。

  七、《实施办法》对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费用补偿有怎样的规定?

  答:一是明确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必要补偿。二是对于事先未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或协议范围之外的救援补偿,明确了人员工资福利和补贴、食宿交通费、装备和材料损耗费等相应的补偿原则和依据。三是明确了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补偿责任主体,并明确了社会应急力量申请补偿费用的具体方式。

  八、《实施办法》对保障和扶持社会应急力量发展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一是明确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可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应急工作的实际需求与社会应急力量签署合作服务协议。二是明确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所属社会应急力量日常训练、演练、培训和应急救援实际需要,可在装备器材、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三是明确由应急管理部门推动社会应急力量与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共享共用训练资源,联合开展培训演练。四是明确由应急管理部门和保险主管部门推动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应急救援保险产品,设立符合社会应急力量自身特点的险种,完善社会应急力量保险保障制度。五是广泛宣传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的成效和典型事迹,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开展表彰奖励活动,营造全社会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氛围。



信息来源: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1-04-28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1-04-08 有效范围: 广东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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