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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
汕府〔2016〕6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汕府办传〔2017〕159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 粤府〔2015〕1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基金统筹层次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实行县级统筹,待条件成熟时提高统筹层次。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征集的基金不足发放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时,由各级财政负责解决。

二、基金征收和待遇核发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区县应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归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核发。

三、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

(一)中央、省属(不含省垂直管理一级预算单位)驻汕单位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二)市直单位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三)区县所属单位由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四、职业年金单位缴费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单位记账部分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

五、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处理

自本贯彻意见实施之日起,对原按《汕头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汕府〔1994〕118号)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停止计征8%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在确认参保范围的人员身份及视同缴费年限等工作完成后,对符合粤府〔2015〕129号文规定应退回的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在2017年6月底前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其中,在2017年6月底前退休的人员,在退休时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六、事业单位聘员参保问题

执行汕人社发〔2013〕17号文的事业单位聘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符合粤府〔2015〕129号文规定参保范围的编制内人员,改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其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按规定发放本人。

七、组织实施工作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切身利益,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辖区内基金征收及财政配套资金及时到位,为退休人员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提供保障。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征收环节的管理,进一步提供优质服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落实人员经费和服务设施,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准确有度地进行正面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新、老制度正常过渡,新制度平稳运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8日
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6-05-28 有效范围: 广东 汕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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