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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人社发〔2021〕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支持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湖财社〔2024〕113号规定,就业创业补助政策规定与湖财社〔2024〕113号意见不一致的,按湖财社〔2024〕113号意见执行。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各区县财政局:


为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更好发挥金融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湖州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湖州市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银发〔2017〕32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州市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



湖州市财政局

2021年3月3日


附件

湖州市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 银发〔2016〕202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 ( 财金〔2018〕22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 ( 国办发〔2020〕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20〕19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湖政办发〔2020〕23号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 ( 浙财金〔2020〕4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健康发展,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相关经办银行发放的、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担保,由政府予以贴息,用于鼓励创业及带动就业的贷款。

第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一类贷款”);第二类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二类贷款”)。

第四条 建立湖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召集人,市人力社保局、人行湖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见附件1),共同研究解决贷款代偿、核销等重大事项,并向市政府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市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

第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由市联席会议综合评定后确定。

第六条 为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力度,引入政府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为一类贷款提供担保。



第二章 贷款条件和用途



第七条 在湖州市区范围内初次创业5年内(含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在劳动年龄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人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在校大学生和毕业10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持证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可申请一类和二类贷款,其他人员只能申请二类贷款。

第八条 在湖州市区注册登记的符合工信部认定标准的小微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二类贷款:

(一)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招用重点人群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及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及以上);

(二)与上述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从事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第九条 自主创业人员及其配偶除有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个人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记录外没有其他贷款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家庭其他成员不得以相同范围、性质的经营项目重复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第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投资于房地产、民间借贷和挪作其他用途,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合伙创业的,可在50万元的基础上按每增加1名合伙人增加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8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按“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人数×2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LPR+50BP。对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一类贷款给予借款人优惠的担保费率,统一按年担保费率0.5%收取。

第十三条 借款人、经办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约定创业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创业担保贷款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借款人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的,贷款期限最晚至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为止。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市区财政一次性安排一定规模资金作为市本级创业担保基金,拨付担保基金管理单位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担保基金存放在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实行封闭运行、单独核算、独立运作,专项用于一类贷款的担保及代偿。若基金发生缺口,经市联席会议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注资,并根据市区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适时扩大基金规模。

第十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由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发放。经办银行根据担保基金的存放规模,按一定比例放大发放贷款。一类贷款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5倍,到期还款率达到95%以上,且经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的可适当扩大倍数,但最高不得超过10倍。对上一年度新发放一类贷款、二类贷款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代偿率不超过5%(含5%)的经办银行,按发放贷款金额(期末余额)的1%给予奖补(与同性质奖补就高不重复),从普惠金融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担保机构可视情况要求一类贷款借款人提供一定形式、一定比例的反担保。对贷款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下同)、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10年内高校毕业生,经所在高校或大学生创业园推荐,由担保机构进行担保,免除反担保。

第十七条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归还贷款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应当积极催收;对逾期3个月以上、贷款额度10万元以下、由担保机构提供全额担保免除个人反担保的一类贷款,由担保机构在1个月内全额代偿(含本金及贷款期正常利息,不含逾期利息和罚息,下同);对逾期3个月以上的其他一类贷款,由担保机构在1个月内代偿80%,其余部分由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双方根据银担合作协议规定条款承担相应代偿比例。

发生风险的一类贷款经代偿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仍应积极追偿贷款;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按代偿比例分别受偿;在规定期限内确实无法追偿的,经市联席会议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对逾期3个月以上、贷款额度10万元以下、由担保机构在1个月内全额代偿的,担保基金全额补足担保机构未追回代偿款;对逾期3个月以上的其他一类贷款,由担保机构在1个月内代偿80%的,担保基金补足担保机构80%代偿款中未追回部分;其余未追回的代偿款可以核销,并以“账销案存”形式管理。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经办银行提出创业贷款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湖州市区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附件2);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证明重点人群相关材料(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在校大学生需提供学生证,退役军人需提供退伍证,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经办银行提出创业贷款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湖州市区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附件3);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在职职工名册(附件4);

(5)小微企业认定证明;

(6)招用重点人群的《就业创业证》等有效证件、证明重点人群材料(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在校大学生需提供学生证,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退役军人需提供退伍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7)如入驻科技孵化器的,需由科技孵化器提供入驻证明。

(二)审核放贷

经办银行收到申请后应严格审核借款人的借款申请,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授信审查。通过授信审查的,经办银行把审查意见及借款人相关资料提交给区人力社保部门和担保机构。

一类贷款:区人力社保部门在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及实地调查等工作,向经办银行出具借款人资格审核意见,并由担保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手续并出具给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放贷决定。

二类贷款:区人力社保部门在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及实地调查等工作,向经办银行出具借款人资格审核意见,经办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放贷决定。

第十九条 借款人每次只能向一家经办银行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只能申请一轮贷款(一轮期限为3年,实行一年一周转)。

第二十条 经办银行要制订创业担保贷款具体管理细则,规范贷前调查、贷中审批和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有效把控贷款风险。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当年累计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达到1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市联席会议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取消该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出现逾期的贷款,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要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的信贷业务信息报送至征信系统,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贷款贴息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的依据。



第六章 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呆坏账代偿、核销



第二十二条 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在允许贴息的范围内,按以下方式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一)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重点人群给予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在借款人承担LPR-150BP以下部分的基础上,财政对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

(二)新发放的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在借款企业承担LPR-150BP以下部分的基础上,财政对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其中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大学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入驻各类创新创业平台均可),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给予贴息。

(三)对中止创业的人员,贴息期限截至创业中止之日。

第二十三条 贴息程序

(一)申请

创业担保贷款期满,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可向各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湖州市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5)或湖州市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6);

(2)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借据原件及复印件;

(4)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利息汇总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相关复印件由经办银行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

(二)审核拨付

区人力社保部门每月末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官方网站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将贴息资金拨付给借款人。区人力社保部门应在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贴息情况报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第二十四条 担保费补贴

对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一类贷款给予担保机构相应的担保费补贴,补贴标准=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年)×1%。该项补贴与同性质补贴不重复享受。

(一)申请

每年1月,担保机构根据前一年所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向市联席会议提出担保费补贴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湖州市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费补贴申请表(附件7)

(2)湖州市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费补贴明细表(附件8)

(3)贷款合同复印件;

(4)担保费发票复印件。

相关复印件由担保机构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

(二)审核拨付

市联席会议审批同意后,将担保费补贴拨付担保机构,专款专用,用于弥补损失,纳入担保扶持基金管理。担保费补贴从普惠金融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代偿按以下程序办理:

经办银行向担保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不良贷款明细和不良贷款认定资料。担保机构审核通过在10日内将代偿款划转至经办银行。

因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程序不到位,造成出现风险,由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承担追偿责任,创业担保基金不承担偿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核销按以下程序办理:

对于确实无法追偿的案件,区人力社保部门、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共同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不良贷款最终损失认定资料及已代偿款项相关资料。经市联席会议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在10个工作日内从创业担保基金专户将相应补偿款划转至担保机构,其余部分可以核销,并以“账销案存”形式管理。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七条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资格审查及贷款贴息工作;积极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者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的宣传,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受益面。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确定专门人员,协调担保机构及各经办银行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人民银行负责会同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共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担保机构及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情况进行评价、督促和检查;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数据统计和监测制度,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共享。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创业担保基金,做好财政资金保障,加强对创业担保基金运行和财政贴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担保机构根据人力社保部门提供的材料,进一步审核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资料,特别是要严格把握一类贷款的申请条件,并相应完善担保手续。

第三十一条 相关经办银行要积极开发创业担保贷款金融产品,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回收的主体责任,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相关业务部门及经办人员,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贷款审批发放流程,提高贷款服务效率。

第三十二条 人力社保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定期对担保机构贷款担保情况、经办银行贷款发放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并实施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适时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及发放业务进行外部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市人力社保局、人行湖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人行湖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照原有政策实施。



附件:1.湖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湖州市区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

3.湖州市区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

4.企业在职职工名册

5.湖州市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6.湖州市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7.湖州市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费补贴申请表

8.湖州市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费补贴明细表
来源: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