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公有住房出售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1〕69号
税谱®提示:根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鞍政发〔2025〕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 43号)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 20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房改出售公有住房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2月31日起,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取消现住房折扣(22.1元/㎡)和一次性付款折扣(18%)两项优惠政策。房改售房的成本价仍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30元。住房售价按照住房所处地段、结构、楼层、朝向、设施和装修等因素分别计价。按成本价出售单价计算公式(单位:元/㎡建筑面积):
出售单价=(成本价-地段调节差价-折旧额)×(1-各项调节系数之和)-工龄折扣额式中:1、折旧额=16.6元×房屋竣工使用年限(计算至2001年)
2、工龄折扣额=4.27元×购房夫妻双方购房工龄
职工的购房工龄按我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前的工龄计算,即在职职工购房工龄计算至1993年。1993年以前离退休职工的购房工龄按法定离退休时间计算,提前离退休职工的购房工龄按其实际工龄计算;1993年以后离退休职工的购房工龄计算至1993年。
房改售房价格今后将逐年与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接轨。
二、出售公有住房实际售价的最低限价为:一类地段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0元,二类地段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0元,三、四类地段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0元。
三、企业职工参加房改购买本单位自管公房,在留足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后,经批准可用本单位拖欠职工工资抵顶购房款。
2001年12月31日至2002年3月31日期间,职工购买现住公房免缴房租滞纳金。
四、自2001年12月31日起,对已改为营业用途的公有住房按届时房改政策和价格出售。此类住房出售后房屋性质仍为住宅,产权来源为房改购房,今后动迁改造时,按《鞍山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售后公共部位维修费暂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1.00 元收取,同时对与住宅楼连体的私有商业网点用房也按上述标准收取公共部位维修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按规定调整政策,进一步加大售房力度。对单位自管房屋必须向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出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售。售房单位要认真做好已售公房公共部位、设备、设施的维修与养护,保证已售公房良好的住用功能。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在按规定留足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及房管机构改制资金后,要全部用于住房货币化分配,不得挤占和挪用。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