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审〔202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财政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公示》(2024年9月14日》规定,保留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党委宣传部:
现将《黑龙江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
2021年5月8日
黑龙江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财政部印发的《
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专项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项资金应统筹支持全省宣传文化领域重点项目,优先用于中央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集中财力办大事,不搞平均分配。
(二)科学决策,规范透明。专项资金分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设项目储备库,健全专家评审机制,规范分配程序,主动接受监督。
(三)跟踪问效,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制度,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强化跟踪问效和结果考核,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
第四条 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六条 省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中期规划,并建立重点项目储备库;牵头研究拟定当年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和领域;牵头组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提出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和额度,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当年专项资金规模提出年度支持项目和预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根据年度财力等情况确定专项资金规模;对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根据审批结果拨付专项资金并进行预算执行监控;开展专项资金财政绩效评价,并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是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责任,具体组织预算执行,规范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待预算年度终了和项目完成后进行绩效自评。
第三章 支持方向与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管理,主要用于全省宣传文化领域项目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一)重点项目支出。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宣传文化领域重点项目。
(二)重大活动补助经费。重大主题宣传和舆论引导;全省性的思想道德建设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及相关评比表彰,评比表彰项目支出需符合《黑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全省性大型综合文艺演出、展览展示、文化惠民、志愿服务等活动;由省委宣传部责成有关市(地)或单位承办的重大活动;省属国有文化企业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
(三)文化精品创作扶持经费。用于引导扶持我省文艺创作生产单位(个人)创作生产或联合创作生产的文学和文艺精品、出版精品项目,包括戏剧、电视剧、广播剧、歌曲、出版物等。联合创作生产的项目,我省应享有合同规定期限的使用权和联合申报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及其他国家重大奖项的权限。
扶持经费用于首次创作或二度创作作品在创作生产环节发生费用的补助,作品进入市场后运营经费不列入支持范围。对各艺术门类作品和出版物,综合考虑作品题材、项目规模、潜在价值等因素,分类分档设定扶持标准。奖励经费用于奖励获得国家级(国际)奖项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项目。
(四)培训经费。由省委宣传部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全省性宣传文化事业人才培训方面支出,根据《黑龙江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核定。
(五)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不得用于部门和单位发放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等支出;
(二)不得用于单位正常公用经费,不得从专项资金中安排或提取工作经费和项目管理费用;
(三)不得用于单位基本建设方面支出;
(四)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
(五)不得用于国家规定明确禁止的其他方面支出。
第十一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或近两年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对符合其他专项资金(或基金)支持方向的项目,不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批与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各级宣传部门应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建立宣传文化事业重点项目储备库。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后,各级宣传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筛选重点项目并纳入重点项目储备库管理。对符合支持条件、应当给予支持的未入库项目也可纳入支持范围。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及要求。各市(地)、县(市、区)宣传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经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及合规性审核认定后,联合行文报送,对县(市、区)级项目,由市(地)汇总报送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直宣传文化系统各单位申报项目,由主管部门对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及合规性审核认定后,报送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申报专项资金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内容、资金预算等内容。
(二)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背景及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详细内容及实施计划,项目详细预算、资金来源及绩效目标等。
(三)项目申请表及项目申请汇总表。
(四)项目绩效目标表。
(五)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市(地)委宣传部及省直宣传文化系统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申报下一年度项目。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如违反相关规定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不可抗力除外)完成项目,取消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省委宣传部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分配方案,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省委宣传部应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45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按规定履行资金审批程序后,应于省级预算批准后60日内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市(地)、县(市)财政部门接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及时分解下达。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当当年执行完毕,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中央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坚持专款专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用款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宣传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省委宣传部按规定编报专项资金年度绩效目标。绩效指标设置应细化量化,能够全面反映专项资金预期产出和效果。
项目使用单位应按照项目方案设定绩效目标;项目执行中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情况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年度预算终了和项目完成后开展绩效自评价,形成自评报告。市(地)宣传部门和省直部门应设定区域和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对绩效运行监控结果的运用,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应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汇总本级(部门)项目评价报告,报省委宣传部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
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可以根据需要采取第三方评价等方式。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和政策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和宣传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受资助单位及个人,在项目审核、资金分配及使用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执行期4年,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黑龙江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黑财教〔2009〕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