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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

鞍政发〔201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鞍政发〔2025〕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保护耕地,节约能源,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保护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0〕17号)、《关于全省“十二五”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实施意见》(辽经信建材〔2012〕28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在全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国土部门对关闭或淘汰的实心粘土砖企业不予核发采矿许可证。

三、工商部门对已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继续生产、销售实心粘土砖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建设工程中不得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相关部门对违规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继续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六、供电部门对非法生产、经营实心粘土砖的企业终止供电,并办理销户。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国土、建设、工商、质监、环保、电力等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生产实心粘土砖企业的打击力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予以取缔。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4日
来源:鞍山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4-03-24 有效范围: 辽宁 鞍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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