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黑财税〔2022〕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财政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公示》(2024年9月14日》规定,保留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理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职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市、县级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项目,不再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
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原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印发的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文件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公开,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解释。
三、依据原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市、县级政府,以后涉及征收政策调整事宜,由省财政厅商省发展改革委办理。
四、此前尚未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县(市),如需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省财政厅受理并发文明确。
五、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