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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齐工信规〔202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工信发〔2024〕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
  为促进我市服务型制造产业发展,参照《 黑龙江省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管理办法(试行)》,我局制定了《齐齐哈尔市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齐齐哈尔市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管理办法(试行)》.doc

齐齐哈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9月13日


齐齐哈尔市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培育发展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新模式,进一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赋能鹤城产业振兴,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 ( 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和省工信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工信政法规〔2023〕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型制造是企业通过创新优化生产组织形式、运营管理方式和商业发展模式,不断增加服务要素在投入和产出中的比重,从以加工组装为主向“制造+服务”转型,从单纯出售产品向出售“产品+服务”转变,能有效满足市场需求,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产品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发展服务型制造要重视引入服务要素,但最终目的是“强”制造,不能弱化制造甚至“去”制造。
第三条 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是指经齐齐哈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遴选确定,示范带动引领作用较强的示范企业、示范平台、示范项目。
第四条 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遴选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示范企业、示范平台、示范项目主要面向工业设计服务、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工业文化赋能服务及其他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遴选。
第六条 市工信局负责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遴选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市工信局做好本地区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原则上每年遴选一次,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申报条件。
(一)共性条件
1.申报主体应在齐齐哈尔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
2.企业服务型制造发展符合国家和省、市服务型制造鼓励的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市场前景较好,对同业有较大示范带动作用。
3.近2年(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严重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情况。
(二)专项条件
1.示范企业。申报企业应为具有鲜明服务型制造特点的制造业企业;应通过战略规划、组织保障、技术创新、流程再造、市场拓展、人才培养等措施进行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并取得显著成效;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内,其制造能力和技术水平、服务能力与水平具有一定优势;主营业务收入中服务收入要达到一定比重。
2.示范平台。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包括应用服务提供商;有稳定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平台投入运营1年以上,累计服务企业15家以上。
3.示范项目。申报项目应围绕增强企业服务型制造特征开展,且已投入运营。项目的实施有助于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降低生产成本、提升经营效率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有显著成效。申报主体可为委托开展项目的甲方,也可为对外提供服务的乙方。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请。申报主体向当地工信部门提出申请。
申报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的提供以下材料
1.齐齐哈尔市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申报书(附件);
2.企业法人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3.近三年有关服务型制造项目合同、投入及成果等复印件;
4.《近三年企业所获的国家、省、市奖励情况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5.相关产品的技术水平评价证书、发明专利、版权及其他著作权等证书复印件;
6.企业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其他相关材料;
7.其他申报单位认为须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推荐。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推荐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并将推荐文件和申请材料报市工信局。
第十一条 评审。市工信局通过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名单。
第十二条 公示公布。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工信局微信公众号对拟认定的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名单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工信局授予“齐齐哈尔市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称号,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 市工信局对已认定的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实施动态管理,每3年组织一次复核。各县(市)区工信部门组织当地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准备复核材料,汇总后报市工信局。复核材料包括《齐齐哈尔市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复核书》及相关材料。市工信局通过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进行复核,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将复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因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情况被撤销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称号的,申报主体在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第十五条第(五)项情况被撤销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称号的,申报主体在4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 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申报主体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县(市)区工信局报市工信局备案。
第十七条 市工信局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对调整和撤销的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市工信局将从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齐齐哈尔市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申报书
https://www.qqhr.gov.cn/qqhe/c103755/202309/c02_370948.shtml


来源: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3-09-13 有效范围: 黑龙江 齐齐哈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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