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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小小科学家科技创新操作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小小科学家科技创新操作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科技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省教育厅,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小小科学家科技创新操作室”建设管理工作,启迪青少年科技创新思维,增强我省广大青少年创新能力和动手操作能力,省科技厅制定了《河南省小小科学家科技创新操作室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2025年3月25日

河南省“小小科学家科技创新操作室”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的重要指示精神,启迪青少年科技创新思维,增强我省广大青少年创新能力和动手操作能力,规范河南省“小小科学家科技创新操作室”(以下简称“操作室”)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小小科学家科技创新操作室”的申报、评审、备案、管理与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操作室”是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备案的,以广大青少年为培养对象,以省内中小学校为载体,以培养青少年创新思维和动手操作能力为目标,为青少年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搭建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四条  “操作室”是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实施拓展型、研(探)究型课程和开展学生自主探究科技创新活动的场所,是融合学习内容、学习方式和设施设备为一体的学习环境。通过为学生提供多类型的课程和开放性的实践活动,激发学生的创新意愿,提升学生的创新能力,满足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需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操作室”的建设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操作室”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开展“操作室”申报、评审、备案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三)支持和指导“操作室”开展科普工作,处理有关异议。
第六条 各省辖市科技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操作室”的申报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操作室”的申报、初审和推荐;
(二)督促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操作室”进行整改并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报省科技厅备案,协助省科技厅处理有关异议;
(三)协助省科技厅对“操作室”的日常运行、活动开展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报“操作室”的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校领导班子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意识,重视青少年科学教育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
(二)配备3名以上专(兼)职科技辅导员,具有一定的课程开发能力,并能指导学生开展科技创新实践活动;
(三)有科学教育目标、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建立“操作室”管理制度,完善可持续运行的青少年科技创新机制和相关的学校管理制度;
(四)校内或教学区应当有无偿使用的、稳定的、功能条件基本完善的“操作室”场地和一定的科学研究试验设备及配套设施(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中小学标准化实验室、微机室不在此场地、设备设施范围内);
(五)“操作室”每年对青少年开放活动时间不低于60天,确保本校30%以上的学生参与操作室的活动;
(六)在开展科技创新实践活动过程中,应确立青少年的主体地位,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切实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七)积极参加各类科技创新大赛,每年组织至少1次具有明确主题的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且活动中教师的参与率不低于50%,学生的参与率不低于80%;
(八)保障“操作室”工作经费,用于“操作室”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和科普资料购买、开展科普活动、教师培训等;
(九)在每年的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月等重点时段,开展科普活动。
第八条  申报“操作室”的学校,须提交《河南省“小小科学家科技创新操作室”申报表》和表中所列附件资料。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操作室”申报工作由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和教育厅组织推荐、省科技厅集中受理;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中填写申报表和预算申报书,并确保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各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材料填写是否符合要求、附件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属实等进行初步审核,并现场考察评估,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条  对于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四章  评审与备案
第十一条  “操作室”的评审与备案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形式审查。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通过审查后进入评审阶段。
(二)会议评审。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单位进行会议评审,采用定量评分的方式确定进入现场考察环节的申报单位。
(三)现场考察。组织专家对通过会议评审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采用定量评分的方式确定拟建设单位名单,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
(四)组织备案。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由省科技厅正式发文并履行相关备案手续。

第五章  运行要求
第十二条  “操作室”建设单位要按照建设标准开展工作,组织和参与科普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周边学校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三条  “操作室”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市科技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操作室”建设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汇总以后报省科技厅备案。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操作室”软、硬件条件建设情况;
(二)每年参加国家和省、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的情况及其他各类科技创新比赛情况;
(三)获得奖励及知识产权情况,发现和培养具有科技创新潜力的青少年情况,培养青年科技教师人员情况;
(四)组织青少年开展科技活动周等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情况及示范带动情况;
(五)申报单位对“操作室”的支持和保障作用及相关宣传报道情况;
(六)资金使用情况;
(七)其他情况。

第六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操作室”实行动态管理和滚动支持。每三年为一个考核周期,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考核,并根据情况进行现场考察。绩效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绩效考核为优秀、良好等次的,继续备案为“操作室”并给予资金支持;绩效考核为合格等次的继续备案为“操作室”;绩效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撤销,建设单位三年内(含三年)不得再申报“操作室”。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在科普讲解大赛、科学实验展演、科普巡讲等科普活动中对“操作室”建设单位给予重点支持,引导省级科普资源进行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根据省级财政资金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操作室”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且不得再次申报。
(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二)科普活动中有伪科学、反科学及封建迷信内容的;
(三)以科普为名扰乱社会秩序、骗取财物或进行邪教活动的;
(四)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设施改为他用,侵占或破坏科普设施,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捐赠款物的;
(五)不能有计划地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或科技创新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不参加绩效考核,不提交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总结的;
(七)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