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合肥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巢湖市分行关于修订《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发改储备〔2022〕105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发改委2024年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5-01-16)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发改委,各县农发行,各承储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储备粮油管理,新修订《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并经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22-048,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合肥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巢湖市分行
2022年10月9日
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加强市级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市储粮)管理,确保市储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得动、用得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储粮承储企业必须具备市储粮承储资格。承储资格由企业申报,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认定办法》进行认定。
第三条 市储粮包括市政府储备的粮食(包括成品粮及其制成品)和食用植物油。
市储粮按市政府批准的规模建立,品种和布局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商市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及相关支行(以下简称相关农发行)执行。为优化市储粮结构,经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对部分品种进行串换。
第四条 市储粮承储企业在已取得承储资格的企业中确定。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储粮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
第五条 市储原粮或散装食用植物油必须实行专仓储存,不得与其它粮食混存。成品粮或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应在经认定的仓房内存放。
第六条 账、卡、牌等格式,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一)市储粮储存仓库使用统一规范的市储粮标识,并悬挂在仓外醒目位置。
(二)《合肥市市级储备粮专卡》要在仓内悬挂,应填写规范,记录准确、变更及时。
(三)台账管理。粮食出入库时逐车登记《合肥市市级储备粮实物台账》;库存数量应与储备粮专卡、统计账、财务账相符。
第七条 仓储常年做到“无虫害、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承储企业要充分应用信息化管理系统,严格落实“一规定两守则”及市储粮日常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储粮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 承储企业以市粮食行政主管等相关部门的文件为依据,方可组织粮食出(入)库;市储原粮或散装食用植物油出(入)库须通过“智慧皖粮”信息化系统实施;承储企业如实填写市储粮实际完成出(入)库的品种、数量,及时汇总报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承储企业入库的粮食必须达到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原粮要达到国标三等以上(含),散装食用植物油达到国标四级以上(含),大米质量符合国标三等以上(含),小麦粉质量符合特制一等,小包装食用植物油质量【大豆油符合国标一级、菜籽油符合国标三级以上(含)】。承储企业应将质量检测结果及时准确填入《市级储备粮专卡》。
新轮入的市级储备粮油,按本细则第十二条检验;对库存的市级储备粮,原则上由市粮油检验检测中心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的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分别于6月底和11月底前报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市粮油检验检测中心或相关具备资质质检机构应根据相关要求,适时进行库存粮食质量检验。
第十条 品质检验标准执行《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等有关规定,并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粮油质检机构检验结果为依据。
市储粮储存年限要求。正常储存参考年限(按收获年度计算)为:原则上稻谷2-3年,小麦3-4年,食用植物油2年。
第十一条 市储粮轮换以粮油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原则上原粮3年内轮换1次、优质品种原粮1-2年轮换1次,散装食用植物油2年内轮换1次,成品粮或小包装食用植物油1年内至少轮换4次以上。
对检测认定为“轻度不宜存”粮食,必须在当年进行轮换,对检测认定为“重度不宜存”的粮食,必须立即进行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承储企业可向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积极组织开展市级储备稻谷轮换优粮优储试点,满足人民群众粮油品质消费升级的需求。
第十二条 市储原粮或散装食用植物油实行先进先出、均衡轮换、错峰轮换制度。市储原粮每年轮换的数量原则上为储存总量的25%至40%,散装食用植物油为储存总量的50%左右。市储原粮或散装食用植物油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必要时,经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相关农发行批准可适当延长架空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市储成品粮或小包装食用植物油要常储常新,每年轮换4次以上,不设架空期。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在当年12月底之前向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储粮下年度轮换品种数量,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粮食质量、储存年限,按照均衡轮换的原则,商市财政部门、相关农发行同意后,于第二年3月底之前共同将年度轮换计划下达承储企业及相关县(市、区)、开发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市储粮轮换分为同品种轮换、不同品种轮换、同库点轮换和不同库点轮换等。轮换方式可以采用先销后购,也可以采取“购销统一、价差锁定、低价中标”等方式进行。
1、常规轮换。在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时,市储原粮轮入原则上由承储企业按照最低收购价挂牌收购,如遇特殊情况无法顺利轮入,可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重新商定价格挂牌收购或公开招标采购。在没有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时,市储粮原粮轮入可以按照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指定价格挂牌收购,也可以公开招标采购。
市储原粮轮出原则上通过有资质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竞价销售。销售货款全额回笼至农发行账户。
市储散装食用植物油原则上采取“购销统一、价差锁定、低价中标”的方式在有资质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招标轮换。
市储原粮竞价销售底价、招标采购拦标价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农发行共同确定。市储原粮及散装食用植物油不能顺利公开竞价销售的,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处置。成品粮或小包装食用植物油按照常储常新的方式,由承储企业结合经营周转,自主轮换。
2、择机轮换。在确保市级粮油储备安全的前提下,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粮食市场行情,提出意见商市财政部门、相关农发行对市储粮提前进行择机轮换。
第十五条 市储原粮或散装食用植物油入库后,承储企业向市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申请验收。隶属于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先由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预验收并报告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粮油检验检测中心或相关具备资质的质检机构按规范进行扦样,并按国家标准中所列质量指标及有关食品卫生指标进行检验,于1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报送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轮入粮食进行验收。通过账、卡、实物的全面核查,确认账账、账实是否一致,并据实填写《市级储备粮轮入验收情况表》。
市储成品粮或小包装食用植物油首次入库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结合经营开展自主轮换轮入的粮油不再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市储原粮或散装食用植物油的入库成本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相关农发行共同核定。承储企业挂牌收购入库成本为指定收购价格(含等级差)。如验收等级高于实际收购等级,按照实际收购等级核算;如验收等级低于实际收购等级,按照验收等级核算;公开招标采购入库成本为中标价格。相关农发行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发放贷款。成品粮入库成本按照国家粮食统计折率参照同年度政府储备原粮标准进行核定。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入库成本按照承储企业同品种同等级小包装食用油近三个月的购入均价进行核定。市储粮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七条 市储粮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等参照中央、省级储备粮油补贴标准执行。
原粮费用补贴包括保管费用、出入库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其中,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100元/吨;实行挂牌收购时,入库费用补贴标准为40元/吨,招标采购时,入库费用补贴标准为20元/吨;出库费用补贴标准为30元/吨;贷款利息按照承储企业与相关农发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据实补贴。
散装食用植物油的费用补贴包括保管、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其中保管、轮换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400元/吨;贷款利息按照承储企业与相关农发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据实补贴。
成品粮费用补贴包括保管费、轮换费和资金占用成本补贴。其中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143元/吨;轮换费用建立差异化补贴机制,粮油加工企业轮换费用在三年时间内由每年110元/吨分步提升至每年210元/吨,粮油贸易企业轮换费用继续执行每年110元/吨标准;资金占用成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核算补贴。
小包装食用油的费用补贴包括保管、轮换费用和资金占用成本补贴。其中保管、轮换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400元/吨;资金占用成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核算补贴。
承储企业按季度向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合肥市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申请表》和《合肥市市级储备粮实物台账》,经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作为市财政部门核拨费用的依据。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按季直接拨付承储企业。入库、出库费用在轮入、轮出工作结束后一次性拨给承储企业。市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市储粮监管费用。市储原粮及散装食用植物油承储合同到期后企业不再承担承储任务的,保管费用补贴原则上计算至实际出库完成日,若实际出库完成日晚于合同规定的承储期限日,需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补贴。市储粮轮换时,对认真执行《
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加大科学保粮投入,加强市储粮管理,出库时保持较好品质,轮换取得较好效益的承储企业,将轮出销售均价高于全省同批次、同品种、同年度政府储备粮轮出销售均价30%的部分予以奖励,并在条件具备时增加其市储粮承储任务。
第十八条 市储粮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一)承储企业轮入市储原粮或散装食用植物油时,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农发行按照实际需要预核发贷款。
(二)市储原粮或散装食用植物油按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动用或在一个承储周期结束后轮出,销售款应统一汇入市财政部门在省农发行营业部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贷款本金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相关农发行核实。销售收入高于入库成本时,由财政风险基金专户按照入库成本划转至承储企业的农发行账户归还贷款,价差收入用于弥补下次轮换价差支出;销售收入低于入库成本时,财政风险基金专户按照收到的销售收入、以前结余的价差收入、部门预算安排的价差支出分别转至承储企业的农发行账户归还贷款。市级储备粮的损耗处置,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的规定执行,统一计入轮换价差。
(三)市储粮财政补贴应分利息(资金占用成本)、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明细科目据实核算,全部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按照《承储企业日常检查情况报告表》规定的内容,每月月底之前开展一次自查工作,自查结果据实填写,并在下个月5日之前上报市、县(市、区)、开发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在补贴费用拨付前组织对市储粮进行一次全覆盖数量检查,可结合粮油安全检查、粮食库存检查等一并实施;每半年组织对市储粮进行一次全覆盖质量检测;同时,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运用“智慧皖粮”系统,对市储粮管理情况进行实时、在线监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和相关规定,每年通过“双随机”形式开展一次市储粮数量、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检查,并依据承储企业诚信经营情况适度调整检查频次。
每年按照上级要求或工作需要,市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可对市储粮进行专项检查。
检查结果作为补贴资金拨付、承储计划调整、对企业及有关人员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检查中发现的市储粮管理、数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由市有关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
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合政〔2022〕138号)、《合肥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细则》(合发改仓储〔2021〕735号)和本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实施细则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相关农发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12月印发的《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合发改储备〔2019〕1366号)同时废止。期间若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