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部分历史遗留国有建设用地土地评估期日的意见
哈政规〔2022〕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部分历史遗留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问题,规范土地评估期日等事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类别
(一)国有企业改制类用地。国有企业改制资产处置时,涉及原改制企业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处置的用地。
(二)司法裁定类用地。经司法部门生效裁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时,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用地。
二、评估期日
(一)国有企业改制类用地。按照企业改制资产处置批复时间或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时间,确定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评估期日,土地出让金收取比例按照评估期日时的政策执行。按上述方式确定的评估期日与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时点相差60天以上的,同时加收利息。其他公有制企业改制类用地参照执行。
(二)司法裁定类用地。按照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关于土地使用权转移判决或裁定生效时间,确定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评估期日。按上述方式确定的评估期日与申请办理时点相差60天以上的,同时加收利息。
三、相关事宜
(一)企业改制类用地申请补缴土地出让金主体为改制后企业;司法裁定类用地申请补缴土地出让金主体为所判决或裁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
(二)企业改制类用地和司法裁定类用地出让的受理主体为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三)涉及加收利息的以目前土地出让合同中确定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然资源部有调整意见时,按调整意见执行。
(四)上述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年期,以土地评估期日为计算起点。
本意见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5年。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8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部分历史遗留国有建设用地土地评估期日的意见解读
6月28日,我市印发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部分历史遗留国有建设用地土地评估期日的意见》(哈政规 〔2022〕 16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严格规范我市土地出让工作,规范确定部分历史遗留国有建设用地土地评估期日时点,保障财政收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 〔2004〕 5号)、《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二、制定过程
按照省委第一巡视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此项工作。
(一)征求意见情况:2022年5月31日,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情况:《意见》于2022年6月13日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合法性审查情况:按规范性文件要求,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法制处和市政府办公厅法规处进行了合法性审核。
三、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适用类别,明确了本《意见》所适用的国有建设用地类别,主要是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司法裁定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其他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在本《意见》规范范围内。第二部分估价期日,明确了企业改制类用地和司法裁定类用地土地评估期日确定方式,避免出现确定期日时的混淆。第三部分相关事宜,明确了企业改制类用地和司法裁定类用地申请补缴土地出让金主体和出让的受理主体、利息确定标准及出让年期起点确定方式,确保行政行为实施的一致性。
四、解读机构
《意见》的解读机构为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日常解读人为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利用管理处,联系电话:0451—86772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