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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4月1日】

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4月1日)
合发改商价〔2020〕18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发改委2024年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5-01-16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4月1日
各县(市)区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开发区经贸局、建设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和《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皖价商〔2018〕80号)文件有关要求,推进节约用水工作,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联合制定了《合肥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于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和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合肥市水务局

2020年3月10日



附件:

合肥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和《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皖价商〔2018〕80号)文件有关要求,为促进节约用水,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合肥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实施原则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禀赋情况、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符合本市实际的政策方案。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科学制定定额标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按照总体工作部署,模拟实施先行,分步开展,积极稳妥推进。

二、实施步骤

2020年4月1日起,率先对本市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根据管理实践调整定额用水量,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操作办法和管理系统,逐步全面推行。

三、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本市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纳入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定额用水量核定。凡涉及行业有用水定额标准的,定额用水量依据国家、省和市公布的行业用水定额核定。未制定相关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本市水资源状况、综合考虑用水单位的生产、生活、经营需要,结合用水单位用水管理情况、各类节水技术改造措施等因素,核定非居民用水户计费周期内的定额用水量,并在公布后实施。同一非居民用水户不同时执行定额用水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对过渡期尚未纳入定额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仍需继续执行原计划用水管理相关政策。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市属供水管网区域内,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用水量分三档:第一档为定额内(含)用水,按照发展改革部门公布的非居民用户供水到户价格标准执行;第二档为超定额50%(不含)以内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按照基本水价的1倍加收水费;第三档为超定额50%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按照基本水价的3倍加收水费。

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在上述加价标准的基础上,对超出定额二档、三档用水量分别加价0.5倍、1倍。

(四)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按照供水价格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等各种代收费用。

(五)计费周期。计量周期水量以年度为一个计算周期,

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六)资金用途。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宣传等。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相关操作细则,核定用水定额。供水企业根据用水定额,按规定的加价标准向用户加征水费。

(二)推进成本监审和公开。在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同时,加价收入由供水企业单独立账,实施供水企业成本监审,推动成本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应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执行期限

本文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水务局关于继续执行《合肥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发改商价〔2023〕239号
各县(市)区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开发区经贸局(经发局)、建发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和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工作要求,2020年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联合制定《合肥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合发改商价〔2020〕183号),有力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和用水定额的引导作用,对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意义重大。

现鉴于文件3年有效期即将期满,为继续做好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工作,经研究决定,该《方案》继续执行,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4月1日。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合肥市水务局

2023年3月27日
https://drc.hefei.gov.cn/public/19121/108774479.html

来源: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