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区内对会计中介机构审批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辽财会〔2020〕128号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辽财税规〔2025〕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9〕21号)要求,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我省将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自贸区)内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财政部门在辽宁政务服务网公布《中国(辽宁)自贸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书》(附件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许可,应签署《中国(辽宁)自贸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承诺书》(附件2)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各市财政部门应在指定媒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许可的,应签署承诺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各市财政部门应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各市财政部门按事权稳步推进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工作,及时完善办事指南,制作本地区告知承诺书文本等并向社会公布。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工作已移交其他行政审批部门的,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协调沟通,配合当地其他行政审批部门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承诺公示。财政部门(其他行政审批部门)应在门户网站公示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2.重点监管。财政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会计师事务所和代理记账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根据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线索和群众举报等进行重点监督和管理。
3.证后检查。财政部门(其他行政审批部门)应加强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和代理记账机构监督,自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其进行全覆盖检查。
4.诚信管理。财政部门应建立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会计师事务所和代理记账机构信用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处罚情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规范会计中介行为。
附件:1. 中国(辽宁)自贸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书
2. 中国(辽宁)自贸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承诺书
辽宁省财政厅
2020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中国(辽宁)自贸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
设立审批告知书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本行政机关就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3.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
3.有经营场所。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2.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总所、分所分别填写)
3.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证明(跨省设立分所适用)
4.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
5.事务所对该分所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
6.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省级财政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承诺书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省级财政部门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限期整改,但确定无法达到审批条件的,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省级财政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收回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
被省级财政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鉴证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诚信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申报材料及作出不实承诺的,省级财政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