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政规〔2017〕13号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退出程序,依法办理退出交接手续,移交有关资料、财物。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行为的指导与监督。
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时,应当通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现场指导双方做好物业管理用房、有关资料、财物和相关管理服务事项等的交接和登记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请区人民政府协调公安部门维护现场治安秩序,配合做好移交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退出交接手续,移交有关资料、财物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时,业主大会未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社区物业服务机构或者由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应急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临时接管。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也可以自行管理。
五、物业服务企业擅自终止服务的,三年内不得在本市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三年内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