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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7〕1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鞍政发〔2025〕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市政府令第190号),现就《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商品住宅、非住宅;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拆迁安置住房和集资建房等产权人在办理产权证时,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8元的标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产权人在办理产权证时,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以现行房改成本价2%的比例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按照售房款25%的比例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4.本通知由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5.本通知适用于鞍山市区,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鞍山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7-11-15 有效范围: 辽宁 鞍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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