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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农厅规〔2021〕1号



各市(地)、县(市、区、市辖区)农业农村局(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经管站):

  现将《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月11日

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及股权证书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黑政规〔2019〕4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书(以下简称“《股权证书》”)发放管理。

  第三条 《股权证书》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本组织成员(股东),用以证明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份额)、参与管理决策、参加收益分配、抵押融资的凭证。

  第四条 《股权证书》以户为单位发放,实行“一户一证”。

  第五条 《股权证书》以县(市、区、市辖区)为单位进行编号,编号为18位阿拉伯数字。前6位为县(市、区、市辖区)行政区划编号,中间6位为乡、村、组级编号,后6位为顺序号(从000001开始)。

  第六条 《股权证书》印制费用由县(市、区、市辖区)政府承担。县(市、区、市辖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股权证书》,除工本费外,不得向股权人收取任何费用,收取的工本费要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管理规定。

  第七条 《股权证书》由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监制,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县(市、区、市辖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印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签发。

第二章 初始登记

  第八条 《股权证书》登记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持证说明:包括注意事项、股东权利和义务;

  (二)基本信息: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股权证书编号、股权人代表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家庭股份总数,发证单位和理事长签章、发证日期等;

  (三)家庭成员股权信息:包括姓名、与户主关系、持股数量、各股数量等;

  (四)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包括变更前股权人姓名、持股数量、变更原因、变更时间、变更后股权人姓名、变更后持股数量、当事人和经办人(签章)等;

  (五)股利领取记录信息:包括发放日期、总股数、每股股利、股利总额、领取人和经办人(签章)等;

  (六)其他事项记录。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时,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建立股权登记簿(册),按照股权登记簿(册)记载的股东持有集体资产股份(份额)数量进行初始登记。

  第十条 办理《股权证书》应当根据以下材料进行初始登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名册;

  (二)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方案;

  (三)成员(代表)会议决议;

  (四)其他规定的材料。

  第十一条 《股权证书》记载的“家庭股份总数”系以成员认定时点为基准日,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折股量化内容确定。

  第十二条  初始登记中漏登或登记后扩(增)股的,需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公告无异议后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补登。

  《股权证书》记载错误或遗漏的,股权户可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通过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初始登记完成后,将相关文书资料归档,并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市辖区)农村经济服务机构备案。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变更登记:

  (一)股权户分户、合户的;

  (二)发生股权继承、转让的;

  (三)股权户内成员(股东)发生变动的;

  (四)股权户代表人发生变动的;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股权证书》内容需要变更时,申请人应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如同意变更,应在7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变更《股权证书》应当提供下列申请和证明材料:

  (一)《股权证书》变更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股权户内成员(股东)同意变更意见书;

  (四)变更涉及的原《股权证书》;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证明。

  第十七条 因合户或分户要求变更登记的,由新老户主联合(或该户集体推荐人)向发证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公安部门登记已分户的户口簿(复印件)和原户内股权人签名同意分户的相关材料,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办理。

  第十八条 合户的,使用新股权户代表的原使用证书编号,被并入户股权证号注销;分户的,原户代表使用原《股权证书》编号,新增股权户使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书》最新编码。

  第十九条 《股权证书》或股东登记册(簿)所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二者应同时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由发证单位指定专人办理,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涂改、增删。

  第二十条 变更完成后,及时调整《成员(股东)名册》,将相关文书资料归档,并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市辖区)农村经济服务机构备案。

第四章 换(补)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 成员(股东)应妥善保管《股权证书》,不得擅自涂改。如有严重污损、损毁或者遗失的,应及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换发或补发。

申请换发或补发《股权证书》应当提供下列申请和证明材料:

  (一)换发或补发《股权证书》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原《股权证书》(申请换发的);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证明。

  第二十二条 新《股权证书》的股权证号使用原股权证号的,须在新《股权证书》的发证日期后添加“换发”或“补发”字样,或者加盖补(换)发印章。

  第二十三条 换发或补发完成后,将相关文书资料归档,并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市辖区)农村经济服务机构备案。

第五章 注销与作废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收回《股权证书》并注销:

  (一)户内股权全部转让或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的;

  (二)股权户内最后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死亡无继承人,且户内股权全部转让或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的;

  (三)股权户内最后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死亡,按照继承规定继承的;

  (四)其他应收回并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股权证书》注销后,原股权证号也随之注销。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应该收回《股权证书》,股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股权证书》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告7日后,注销该证(包括编号)。

  第二十七条 注销完成后,及时调整《成员(股东)名册》,将相关文书资料归档,并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市辖区)农村经济服务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变更、换发、注销等过程中收回的《股权证书》,经公示7日无异议,加盖“作废”章,宣告作废,并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市辖区)农村经济服务机构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持证人擅自涂改、伪造、复制《股权证书》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在办理《股权证书》工作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视情节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以县(市、区、市辖区)为单位已经颁发的《股权证书》,对股权重要信息和印章缺失的,要按照本办法进行补充完善,补充完善后继续有效,是否换发新证由县(市、区、市辖区)自行决定。

  第三十二条 《股权证书》印制技术标准:成品规格内页8个P,尺寸为210*140MM,展开尺寸210*280MM,证书右侧边上下角,圆角模切;内页材质为120克高档双胶纸,外皮为300克A级白卡纸,裱糊20丝暗红皮纹胶化纸烫金;制作工艺为双面单色印刷,封面裱糊皮纹胶化纸烫黄金,封二、封三单色印刷裱糊,证书锁线装订,裱糊成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官网 日期:2021-01-11 有效范围: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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