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民生工程项目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
皖发改社会〔2011〕27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发改法规〔2020〕26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
按照《2011年全省民生工程工作要点》(民生办〔2011〕4号)的要求,为切实加强民生工程后期管护,健全完善项目后期管护机制,现将《安徽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民生工程项目管理养护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民生工程项目管理养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民生工程项目的后期管理和养护工作(以下简称“管理养护”),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更好地为农民提供低价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安徽省民生工程工程实施办法》、《关于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民生工程项目投资建设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管理养护。扩大内需等其他政府投资建设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后期管理养护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 管护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明确工作职责,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管理养护工作是项目建设工作的一部分,管理养护责任人应与项目建设责任人一致。县级政府对辖区内的项目后期养护工作负总责,结合项目建设安排,明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具体管护责任人。
省级和市级发改、卫生、财政等部门加强对项目管护工作指导、督查,促进项目管理养护工作规范实施。
(二)加强资产登记管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验收合格后,及时报请县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项目配备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设备,要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工作。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器械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购置时间、生产厂家、使用科室(村卫生室)、责任人等。村卫生室配备设备,由所在乡镇卫生院统一进行验收、入库、固定资产登记,并及时分发到村卫生室投入使用。
(三)明确产权归属。民生工程村卫生室的产权应归属于当地政府建办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人员的集资建设款项要明确数量和归还办法,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研究制定。
(四)实行一体化管理。民生工程建设项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即乡镇卫生院对所属村卫生室的设置、人员、业务、药械、财务进行统一管理,村卫生室的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
(五)提高投资效益。民生工程投资支持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成后要及时投入使用,发挥政府投资效益。
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后,应作为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认真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农民提供低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发挥项目投资效益。
第四条 管护的主要内容。
(一)业务用房管护。加强对项目建设房屋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报告,确保房屋及其水电设施的完好,保证正常使用。重视卫生保洁工作,保证室内外环境清洁、卫生。
(二)器械设备管护。坚持按操作规范要求正确使用器械设备,认真做好器械设备日常养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并定期进行标准校验,确保器械设备功能完好,保证使用需要。
(三)项目资料管理。对建设项目从计划、勘测设计、招投标、工程监理、设备采购、资金报帐、项目验收、审计等各环节有完整系统的档案资料存档。
(四)管护和使用人员培训。各地要结合培训项目的实施,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项目建设管护和使用人员的培训,提高项目建设的管护水平和资源使用效率。
(五)开展项目投资效益评估。各地要结合实际对项目建设效益进行评估。可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从项目建设前后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服务项目、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医药费用、新农合报销补偿、群众满意度等变化情况,对项目建设效益进行综合评估,将结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五条 管护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县级政府要成立项目管理养护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管护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各乡镇要根据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落实项目管理养护工作机构,具体实施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管护工作。项目管理养护资金纳入乡镇卫生院收支预算统筹安排。
(二)明确责任人。项目管护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要明确管护工作责任人员,认真做好项目建设管护的各项工作。
(三)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好诊断、治疗、储药、防保等基本功能需求,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真正做到用制度管事、制度管人。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农民群众对管护工作的参与的意识、监督意识,保证项目管护措施落到实处,提高项目建设效益。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用途、挤占挪用,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第七条 有关部门定期对管护情况进行考核,奖优罚劣。对于未及时投入使用、或挪作他用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管理养护细则,落实管理养护工作要求,切实提高项目投资效益。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卫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