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信访复查、复核、依法终结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4-03-17筑府办函〔2014〕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3〕10号)规定, 继续有效
贵阳市信访复查、复核、依法终结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开展贵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引导信访人理性信访,推动信访事项依法终结。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贵州省信访条例》和《贵州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职责
贵阳市信访复查复核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代表贵阳市人民政府履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和依法终结工作。
(一)贵阳市信访复查复核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1.受理并办理应由贵阳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2.研究讨论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并对是否启动信访听证和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能否依法向社会公示作出决定意见;
3.15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信访人或申请人的信访复查、复核申请,或责令信访复查机关重新调查处理并作出信访复查意见;30日内将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交由行政机关办理和代拟并审核信访复查意见、复核意见,提交市人民政府审批;
4.指导、督办承办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20日内办结并提交信访复查意见、复核意见;
5.督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访复查意见、复核意见的执行,并对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信访工作机构(或群众工作中心)的信访复查、复核、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6.研究、分析信访复查、复核工作和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工作情况,并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和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贵阳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7.作出信访事项依法终结的决定和研究信访事项依法终结是否需要采取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的听证、公证、协商、调解、群众评议等方法进行终结作出决定意见。
(二)贵阳市信访复查复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1.审查申请人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并在3日内向市信访复查复核工作委员会提交是否受理的意见,15日内告知信访人或申请人;
2.按照市信访复查复核工作委员会的受理决定,交有关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并督促承办的行政机关20日内提交信访复查、复核意见,同时完成信访复查、复核意见的整理、送审、送达、存档、统计等相关工作;
3.热情接待申请人或信访人,认真解释信访复查复核相关法律规定和工作程序,耐心倾听申请人的诉求,查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证件),收取和审查申请人的复查、复核申请书和信访答复、复查意见等相关材料及佐证材料,对申请人进行登记,并在15日内告知是否受理,为申请人查询其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受理、办理等相关信息提供便利,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样式,供其参考;
4.市信访复查复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对工作负完全责任,副主任及其他工作人员在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副主任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并向主任汇报办公室工作情况;
5.承办市信访复查复核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原则
贵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和依法终结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按程序办理。
三、工作程序
(一)复查、复核的申请
信访人申请信访复查、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与该复查、复核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代理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2.申请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具体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请求,该请求应当与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复查的信访事项内容一致;
3.多人提出同一复查、复核请求或申请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其他人可在委托书上签名授权同意由代表代为复查、复核,并通过代表提交复查、复核所需相关材料;
4.因意识表达不清或行动困难的信访人可委托他人代理复查、复核申请,委托人必须提交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必须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责任,代理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5.信访人应当自收到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的书面答复或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复查、复核申请;信访人逾期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除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除外,视为自动放弃请求复查、复核权利,相关部门不再受理复查、复核请求;邮寄的以投递信件邮戳日期为申请日期,直接递交或送达的以收到日为申请日期;
6.复查、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有效证件号码(附复印件)、家庭住址、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请求时间,申请书必须写明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事实、理由以及请求复查、复核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7.申请人必须提交复查、复核申请书,有效证件原件(附复印件),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的原件(附复印件),复查申请书复印件,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委托办理的还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双方有效证件原件(附复印件);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可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所需时间不计算入受理期限;
8.当两个行政机关均可受理同一复查、复核请求时,信访人只能选择向其中的一个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9.符合《国务院信访条例》、《贵州省信访条例》受理范围,且非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范围的信访事项。
(二)复查、复核的受理
市信访复查复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请求,必须认真登记和严格审查,并在15日内将是否受理信访复查、复核申请情况告知申请人或信访人。
信访复查、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信访人无不可抗力事由超过规定时限提出复查、复核申请或请求的;
2.复查请求无原处理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复核请求无复查机关作出的复查意见和无原处理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
3.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或复查意见书上已经签署同意意见的;
4.信访事项已复核终结的;
5.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6.复查、复核请求已被相关机关受理的;
7.信访事项不属于本级机关受理范围内的;
8.经通知后,补充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诉求不清的;
9.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
(三)复查、复核的办理
1.市信访复查复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信访人或申请人提交复查、复核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处理工作建议,并在15日内报送审批和待审批通过后交承办的行政机关办理。其中,5人以下的(不含5人),由办公室副主任审批后,交相关部门办理;5人以上的,由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审核,报市信访复查复核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审批后,交相关部门办理;
2.承办复查、复核的行政机关或相关部门,应当自市信访复查复核工作委员会交办之日起20日内调查、审查完毕和形成复查、复核意见(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市信访复查复核工作委员会,并对该意见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市信访复查复核工作委员会适时研究讨论该信访事项是否属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案件,是否启动信访听证和依法向社会公示等相关事项;
4.市信访复查复核工作委员会研究讨论并审核信访复查、复核意见,呈送法制部门(市法制局)审核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审批;
5.市信访复查复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印制好的信访复查、复核意见之日起5日内,交信访人或申请人;信访人或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签署意见;若申请人拒绝签收或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应当作好相关佐证材料并将情况记录卷宗;
6.有关信访复查、复核意见书,送达回证,交办函等文件及文件格式由市信访复查复核工作委员会按照规定审定并统一制作;信访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一式七份,复查、复核请求人、承办单位、原办理机关、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市信访复查复核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各一份,同时应当备份存档和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到一案一档;
7.信访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自受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复核期间举行了听证、鉴定或勘验的,组织了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的协商、调解、群众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入办理期限。
(四)依法终结
1.按照《信访条例》第35条规定,信访复核意见为信访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群众工作中心)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信访人或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解释工作,思想疏导和稳控教育等工作;
2.按照中央、省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国家、省信访局有关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备案入库及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有关规定,办理该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并实现已终结信访事项的有序退出。
四、法律责任
(一)市信访复查复核工作委员会对在信访复查、复核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访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构成犯罪的,协助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市信访复查复核工作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在承办信访复查、复核工作中存在不予受理或抗拒不受理、推诿、敷衍、拖延、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等情形之一的,提出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建议,并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拒不执行信访复查、复核意见的,或被责令撤销后拒不改正的,未按规定报送应当备案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的等情形之一的,市信访复查复核工作委员会约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并视约谈情况进行通报批评或提出处理建议。
五、附则
(一)各市直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及信访工作机构(或群众工作中心)、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和依法终结工作,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二)本实施办法由贵阳市信访复查复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