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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印发《关于规范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印发《关于规范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皖新广发〔201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广电局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 ( 2024-12-20 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县(市、区)文广新局(文化委员会),安徽日报报业集团、安徽广播电视台、安徽出版集团、安徽新华发行集团、安徽广电传媒产业集团、安徽新媒体集团,省局机关各有关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管理,推动我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做大、做强、做优的目标,根据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对文化产业园区规范管理的通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管理办法》、国家版权局《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文化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省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经省局党组研究,特制定《关于规范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6年1月8日

 

关于规范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管理的意见 

(根据2021年7月21日《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管理,促进我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对文化产业园区规范管理的通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管理办法》、国家版权局《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文化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省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精神,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  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是指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认定,主要提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品和服务,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的优秀企业或产业集聚区域。

第三条  根据产业规模、集聚程度、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类型等,将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安徽省广播影视产业园区,是指主要依托当地广播影视资源优势进行广播影视产业资源开发、广播影视企业和行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广播影视及相关产业起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园区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特定区域。

(二)安徽省影视拍摄基地,是指为影视剧创作、拍摄、制作等提供场景、设施及相关配套服务,并发挥影视文化旅游等综合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特定区域或项目综合体。

(三)安徽省印刷产业园,是指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较完善的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并有一定的产业规模、产业聚集效应和影响力,集印刷、物流、科研、商务等于一体的特定区域。

(四)安徽省出版物发行基地,是指具有一定的出版物发行产业规模、产业集聚效应和较完善的产业配套服务体系的特定区域或项目综合体。

(五)安徽省版权示范单位,是指在智力成果的创作和传播、守法维权、教育科研、版权交易、产业发展、版权保护和管理、宣传培训、版权中介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并在全省具有示范效应的企事业单位、经营市场、科技园区或产业集群。

第四条  申报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的具体行业范围分别如下:

(一)申报安徽省广播影视产业园区的具体行业范围为:广播影视制作业、广播电视传输业、电影发行放映业、视听新媒体业、广播影视广告业、广播影视服务业、广播影视培训业、广播影视经纪代理业、广播影视会展业、广播影视旅游业、广播影视产品研发制造销售业,以及与广播影视相关的其他行业。

(二)申报安徽省影视拍摄基地的具体行业范围为:影视创作摄制业、影视服务业、影视培训业、影视经纪代理业、影视文化旅游业,以及与影视拍摄制作相关的其他行业。

(三)申报安徽省印刷产业园的具体行业范围为:印刷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业、印刷设备研发制造销售业、文化用品及印刷产品物流业,以及与印刷相关的其他行业。

(四)申报安徽省出版物发行基地的具体行业范围为: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等出版物批发零售业,以及与出版物发行相关的其他行业。

(五)申报安徽省版权示范单位的具体行业范围为:新闻出版业、广播影视业、文学艺术业、文化创意业、广告设计业、计算机软件业、信息网络业、版权中介服务行业以及其他与版权有实质性关联度的行业。

鼓励从事以上行业的国有、民营及其他类型的企业或单位申报安徽省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印刷产业园、出版物发行园区和版权示范单位。

第五条  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认定一次。

第六条  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是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的主管部门,负责园区(基地)、示范单位的评选、认定、考核及有关的组织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各类政策,对园区(基地)、示范单位搞好相关服务,在项目申报、信息服务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并从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和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园区)。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认定条件。

(一)安徽省广播影视产业园区认定条件:

1.符合国土部门出台的支持文化旅游用地相关政策,符合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有专门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立项审批手续完备。

2.规划面积0.3平方公里以上(或建成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建筑系数大于等于40%,容积率大于等于1.0。

3.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或建设初期3年内建成的广播影视产业项目总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入驻的广播影视企业5家以上,并占全部入驻企业数70%以上,广播影视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园区年度总收入的60%以上。

4.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单位,包括在省内注册登记的公司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园区管理委员会,配备5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园区规划管理、对外招商、项目申报、入驻企业属地注册、广播影视产业统计、知识产权保护、广播影视安全保障等全方位服务,开发单位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上。

5.园区内广播影视企业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安徽省影视拍摄基地认定条件:

1.符合国土部门出台的支持文化旅游用地相关政策,符合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有专门的基地建设和发展规划,立项审批手续完备。

2.规划面积0.3平方公里以上(或建成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3.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或建设初期3年内建成的影视拍摄相关项目总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年入驻基地创作、拍摄、制作完成的影视剧2部以上,影视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基地年度总收入的60%以上。

4.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单位,包括在省内注册登记的公司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基地管理委员会,有专业化的管理队伍或团队,负责基地管理服务工作,开发单位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

5.基地辐射力强,专业化配套体系完善,规模和水平居省内前列,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

6.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安徽省印刷产业园认定条件:

1.符合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我省印刷产业发展规划,立项审批手续完备。

2.规划面积0.5平方公里以上(或建成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系数大于等于40%,容积率大于等于1.0。

3.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或建设初期3年内,建成的产业项目总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入驻的印刷企业5家以上,印刷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园区年度总收入的60%以上。

4.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单位,包括在省内注册登记的公司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园区管理委员会,配备5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园区规划管理、对外招商、项目申报、入驻企业属地注册、印刷产业统计、知识产权保护、安全保障等全方位服务,开发单位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上。

5.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许可手续。园区内印刷企业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安徽省出版物发行基地认定条件:

1.符合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有专门的基地建设和发展规划,立项审批手续完备。

2.规划面积0.2平方公里以上(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3.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或建设初期3年内建成的出版物发行产业项目总投资达到6000万元以上),入驻的出版物发行单位不低于15家,并占全部入驻企业数70%以上,出版物发行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基地年度总收入的70%以上。

4.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单位,包括在省内注册登记的公司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基地管理委员会,配备3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基地规划管理、对外招商、项目申报、入驻企业属地注册、出版物发行产业统计、出版物发行安全保障等全方位服务,开发单位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

5.基地内出版物发行企业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安徽省版权示范单位认定条件:

1.有健全的版权保护制度,配备负责版权工作的专职(兼职)人员,有较为完善的版权保护机制,在全国具有推广价值。

2.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注重版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在版权的创作、传播、使用领域具有示范效应。

3.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不生产、不传播、不使用侵权制品,软件正版化率达100%,无恶意侵权盗版行为。

4.建立健全的版权资产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版权资产权属明晰、管理规范。

5.有较完善的版权保护宣传和教育机制,其员工具备较强的版权保护意识。

6.申报主体为企业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申报主体为教学科研单位的,须以版权为核心,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信息咨询等业务,科研成果突出;申报主体为园区(基地)的,须具有专业化的管理机构,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拥有可独立支配的产业园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30家以上,或者在特定区域内已形成具有全国性影响的产业集聚基地,其中80%以上的企业在产品、具有完善的版权服务体系、版权统计制度和创新激励机制,创造运用版权数量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根据实际运行情况,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的认定条件可作适当调整,具体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制定。 

第三章  推荐申报

第八条  申报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安徽省广播影视产业园区需提供下列材料(一式十份):

1.园区管理机构属企业性质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

2.园区管理机构属政府派出机构(管委会)的,需提交所在市和县(市、区)政府下发的文件;

3.园区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

4.园区内广播影视产业和广播影视企业发展情况的报告;

5.园区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增加值、投资额度等相关统计数据(经统计部门认定);

6.园区近两年获得奖励和荣誉证书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

7.园区内企业或文化产品获得奖励、专利、名牌称号和荣誉证书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

8.认定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安徽省影视拍摄基地需提供下列材料(一式十份):

1.基地管理机构属企业性质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

2.基地管理机构属政府派出机构(管委会)的,需提交所在市和县(市、区)政府下发的文件;

3.基地发展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

4.基地发展情况的报告;

5.基地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增加值、投资额度等相关统计数据(经统计部门认定并加盖公章);

6.上一年度入驻基地创作、拍摄、制作完成的影视剧部数(提交影视剧名称及相关验证材料);

7.认定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安徽省印刷产业园需提供下列材料(一式十份):

1.园区管理机构属企业性质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

2.园区管理机构属政府派出机构(管委会)的,需提交所在市和县(市、区)政府下发的文件;

3.园区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

4.园区内印刷产业发展情况的报告;

5.园区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增加值、投资额度等相关统计数据(经统计部门认定并加盖公章);

6.园区近两年获得奖励和荣誉证书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

7.园区内企业或文化产品获得奖励、专利、名牌称号和荣誉证书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

8.认定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申报安徽省出版物发行基地需提供下列材料(一式十份):

1.基地管理机构属企业性质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

2.基地管理机构属政府派出机构(管委会)的,需提交所在市和县(市、区)政府下发的文件;

3.基地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

4.基地内出版物发行产业和出版物发行企业发展情况的报告(须附上园区内出版物发行单位目录);

5.基地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增加值、投资额度等相关统计数据(经统计部门认定);

6.基地近两年获得奖励和荣誉证书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

7.基地内企业或文化产品获得奖励、专利、名牌称号和荣誉证书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

8.认定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安徽省版权示范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十份):

1.《安徽省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申报表》。

2.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情况、版权制度建设情况;版权拥有和实施情况及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开展版权工作的措施、特色等。

3.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和有关许可的资质证明复印件等。

4.版权工作相关材料,如版权保护工作制度、作品版权登记证书等。

5.认定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无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条  各市、县(市、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相关园区(基地)进行梳理,遴选条件相对成熟的,进行重点培育和指导,并积极做好申报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相关工作。

申报省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影视拍摄基地、印刷产业园、出版物发行基地的,申报单位将填写好的《申报表》(见附件1、2、3、4)、申报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经所在县(市、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由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规划发展处。

申报省版权示范单位的,申报单位将填写好的《申报表》(见附件5)、申报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由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规划发展处。

省直新闻出版广电企业(单位)直接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规划发展处申报。


第四章  评审认定

第十一条  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评审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成立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规划发展处,具体负责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后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  评审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拟认定命名的园区(基地)和单位初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命名为安徽省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印刷产业园、出版物发行基地和版权示范单位,并授予标牌。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规划发展处具体负责认定、管理和考核等工作及相关政策落实。

第十六条  对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复查和巡检,建立完善退出机制。原则上每两年复查、巡检一次。

第十七条  组织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之间交流经验,相互观摩学习,对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管理、业务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八条  对在促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以及在园区(基地)培育推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市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将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九条  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应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规划发展处报告上一年度发展情况,并送所在地市、县(市、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将予以约谈、直至摘牌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资格的;

(二)宣传虚假产品及服务信息的;

(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四)提供的产品、服务信息或其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及时处理重大侵权案件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经复查应予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在经营性质、发展方向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有重大兼并重组、重大产业项目等事项应及时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规划发展处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由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徽省广播影视产业园区申报表

2.安徽省影视拍摄基地申报表

3.安徽省印刷产业园申报表

4.安徽省出版物发行基地申报表

5.安徽省版权示范单位申报表
来源: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 日期:2016-01-08 有效范围: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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