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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办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办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8〕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人社发〔2024〕73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办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18年2月8日                 

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办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工作规范发展,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3〕4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应配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办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办员是指经行政村(居)民委员会确认的,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行政村(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村(社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兼职人员。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办员应具备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有责任心、熟悉电脑操作、工作能力较强等条件。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办员实行备案管理(备案表附后)。经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区市县(先导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市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逐级备案。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办员撤换,需重新履行确认及备案程序。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办员工作职责:

(一)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宣传、摸底调查、信息采集工作;

(二)收集并上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账户管理、转移接续及待遇支付等业务所需的材料;

(三)督促本行政村(社区)参保人员按时缴费,及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四)认真做好本行政村(社区)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的资格认证工作,及时向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专管人员提供认定对象死亡、失踪、出国定居、服刑、享受其它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等信息情况;

(五)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办员实行工作结果考核与补贴待遇挂钩的管理办法。各区市县(先导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本区市县(先导区)实际,制定协办员考核管理办法,考核应包括项目、档次、奖惩机制等内容。

考核项目要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工作职责,制定具体的量化与细化指标;建立能上能下、奖罚并举的激励机制。

第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办员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补贴资金由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承担。市财政按照每个行政村配备1名协办员、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贴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资金使用单位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和绩效承担主体责任。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办员备案情况核定补贴金额并报同级财政,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核定意见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办员补贴市级补助资金预算,审核地区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组织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申报及评价。市财政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办员补贴资金预算安排,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办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办员资格确认书(样式)


来源: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