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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鞍政发〔2004〕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鞍政发〔2025〕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鞍山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04年9月11日     

 

鞍山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补充规定

 

为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我市公有住房出售,加速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 国发〔1998〕23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公有住房出售的有关政策补充规定如下:

一、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参加房改购房时,可享受如下政策:

1. 凭市房改办的相关手续提取购房人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用来交纳购房款;

2. 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交纳房改购房款。

二、低保户和一次性支付购房款有困难的职工,可享受分期付款政策:

1. 参加房改购房时,首付额须达到购房款总额的50%,余款须在两年内一次性补齐或分二次等额补齐,房款补齐后即可办理个人房屋产权证书;

2. 购房职工到其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办理购房手续,经市房改办审核后,购房者与产权单位签订分期付款协议;

3. 从购房职工首付50%购房款,并签订分期付款协议的次月开始,停交公有住房租金,比照个人产权住房交纳其它费用。若付款协议到期后,职工未能补齐购房余款的,原房屋则仍按公有住房收取租金,在补齐停交的租金后可取回首付的购房款。
来源:鞍山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04-09-11 有效范围: 辽宁 鞍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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