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发改移民规〔202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有关市、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2022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水库移民工作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后扶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后扶项目建设围绕后期扶持规划目标、重点任务开展,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后扶项目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办大事”原则,以水库移民占比高的村(组)、移民集中安置点为重点组织实施,优先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突出问题,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增加移民收入。
第五条 后扶项目围绕移民美丽家园建设,着力做好交通、供电、供水、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围绕产业发展促进移民增收,着力做好生产开发项目、农业生产设施等建设;围绕移民就业创业能力建设,开展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第六条 后扶项目管理,要坚持公开透明,尊重群众意愿,听取移民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切实保障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项目谋划和储备,督促指导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摸清水库移民占比高的村(组)、水库移民安置点底数和当地建设需求,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宣传后扶政策,征求意见建议,谋划后扶项目。
第八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谋划的后扶项目要有一定规模,克服项目散小问题、防止“撒胡椒面”。着力谋划一批投资规模较大的试点示范项目,增强后扶项目辐射带动作用。
第九条 后扶项目业主单位原则上为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其中跨村跨乡的后扶项目业主单位可根据实际确定。
第十条 后扶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等,下同)编制工作,可研报告一般包括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性质、建设地址、建设工期、相关图纸、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覆盖村组范围及受益人口、管护方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意见等。生产开发项目要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原则上应量化折股到村。
第十一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行业部门,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选址、用地、环评和可研报告批复等前期工作手续。符合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相关要求的,尽量简化可研报告、用地、环评、乡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可研报告可作为项目招标采购、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后扶项目原则上经县级人民政府授权机构批复可研报告后,方可申报年度计划,实行清单管理、滚动安排。每年9月启动下年度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申报资金规模原则上按近三年平均规模120%控制。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省市县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年度计划申报项目前置性审查机制。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年度计划项目编报工作,审查申报项目规划选址、用地、环评等手续是否完备、开工条件是否具备等。
市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核查所辖县(市、区)申报年度计划的资金规模、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等,并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序。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库移民管理局,下同)组织对各市申报的年度计划项目进行审核及遴选排序,纳入省级年度计划项目清单,当年未能安排的项目原则上在下年度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年度到省预算资金,综合考虑因素测算、项目遴选、激励惩戒等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分批次将到县后扶项目资金建设计划,下达到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抄送市级移民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于省下达建设计划后30日内,将建设计划安排的项目通知业主单位,督促指导业主单位组织项目实施,3个月内开工建设,建设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计划下达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应按可研报告审批权限报批并上报备案。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后扶项目一般采取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等方式组织实施。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有关规定的,可通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采取村民自建方式的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组建村民理事会、劳务合作社、施工队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后扶项目,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后扶项目资金的10%,并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督促业主单位编制实施项目群众务工组织方案,明确务工组织领导、务工管理、务工岗位、务工监督等工作任务,细化务工岗位、数量及务工时间、务工报酬,建立务工群众及劳务报酬发放台账。乡镇政府负责劳务报酬发放台账及工资报表核查。施工单位按月核定务工群众劳务报酬、编制工资报表,报项目业主单位审核后,在项目所在乡镇政务、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经项目所在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打卡发放,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八条 后扶项目开工后和施工期间,业主单位应在项目所在乡镇政务、村务公开栏,公示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金额、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周期、施工和监理单位等信息。项目建成后,业主单位在项目点设置永久性标识牌,标识项目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每个季度首月10日前,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汇总所辖县(市、区)上一季度后扶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情况,并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后扶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及时开展自验,业主单位组织竣工初验。初验合格后,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终验,综合评价项目效益,形成书面验收报告。验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投资与资金使用、工程质量、效益指标等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后扶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按照产权归属,及时办理移交手续。项目移交后,权属单位应制定项目运行管理、养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二条 后扶项目前期工作、竣工决算等相关费用,可按照项目工程所属行业规程规范纳入工程建设投资。
后扶项目竣工决算后结余资金,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统筹用于后扶项目。
第二十三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后扶项目档案管理,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及时收集、归纳、整理项目档案材料,全面准确反映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验收通过后,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对项目有关资料逐项梳理归档、妥善保管,确保项目资料系统完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后扶项目监管机制。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后扶项目监管工作,重点做好前期工作、开工建设、工程质量、资金支付、档案管理等督促检查,确保项目按质按量如期建成并发挥效益。
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后扶项目监管督促指导工作,重点检查项目开工、项目变更、竣工验收、问题整改等情况。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督促指导市县移民管理机构加强后扶项目监管工作,通过自查、互查、抽查及“四不两直”等方式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来访,依法、及时、就地处理好后扶项目建设过程中移民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上级财政、审计、监察、移民管理机构等部门对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二十七条 后扶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通报、约谈、停止计划执行、收回资金、核减或停止安排下年度项目资金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