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
哈政办规〔2019〕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哈政规〔2022〕23号》规定,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各有关部门要在2023年2月1日前完成修改并对外公布,逾期未修改的视为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国家和省批准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工作,提高供地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市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市本级建设用地指标资源库
针对我市批而未供土地数量较大的实际,建立市本级建设用地指标资源库(以下简称土地指标库)。对市本级2009年以来获得国家和省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因无项目或项目取消、无征收资金或满两年未启动征收等原因,未实际供应或使用的土地,原则上纳入土地指标库。
(一)对目前已经相关区政府和项目主体单位认定可以调整建设项目的4.19平方公里地块,纳入土地指标库。
(二)对需要进一步研究确定调整项目的1.73平方公里地块,由香坊、道里、南岗区政府和项目主体单位继续深入调查研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协商解除招商合同、依法起诉清收等方式收回,纳入土地指标库。
(三)对土地征收工作已完成或基本完成,相关区政府和主体单位承诺近期可以完成征收并组织供地的69.13平方公里土地,除哈科技创新城产业区、哈综合保税区、华南城等正在陆续建设的省市重点项目之外,其余项目限定2019年6月底前完成供地或正式进入供地程序。对逾期仍未达到上述条件再次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指标的,相关区政府和项目主体单位要将申请理由、供地保障措施等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新项目要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指标,通过招商嫁接利用方式尽快将其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年期限仍未供地的,将其收回纳入土地指标库。
(四)今后,对于区政府及项目主体单位申请获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土地,满1年未启动征收供地的,一律收回纳入土地指标库。
二、优先做好土地指标库内土地规划和配套工程建设工作
(一)市资源规划部门对纳入土地指标库的土地,要重新认定或调整报批时的规划用途,并优化容积率等规划指标,优先完成宗地规划条件设计及与之配套的路网规划等。
(二)市住建部门要优先开展与土地指标库内土地配套的设施建设,为用地项目开工建设创造条件。
(三)土地指标库内土地可优先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四)对土地指标库内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产业项目用地,市资源规划部门要向社会公开位置、用途、面积。
三、实行产业项目全市统筹招商供地,可跨区使用土地指标库内土地
(一)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开展招商时,要先从土地指标库内选择土地,按土地指标确定项目。
(二)对省市重点产业项目优先安排使用土地指标库内土地。
(三)各区重点产业招商项目在本区无用地指标的,可跨区安排使用已有用地指标的土地。
四、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全市统一公开出让,确保土地收益
对批而未供土地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按下列原则公开出让:
(一)原则上禁止工业仓储用地与商品住宅用地采取共宗地的方式规划和供应。
(二)严格控制工业仓储类以外的产业用地与商品住宅用地采取共宗地的方式规划和供应,如需采取共宗地的方式规划和供应,必须经市规土委员会研究确定,执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市场化交易政策,不适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哈政规〔2018〕15号)有关产业用地的鼓励政策。
五、统筹安排园区项目建设,集约发展产业
本着先集约发展后提档升级的原则,要先将存量新增建设用地用足,再按照企业生命周期更新好项目,避免盲目扩院子、摆摊子。每个区县(市)原则上只保留一块产业园区用地,要进一步提高投资强度,围绕产业定位和布局,集中资金建设园区,提高项目选择标准,全力聚焦产业集群发展,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六、确保批而未供处置工作落实
各区政府要落实责任,逐地块梳理批而未用的原因,已落实项目的要抓紧启动征收净地,及时组织供地;尚未落实项目和资金的,要纳入土地指标库,全市统筹使用。在加快推进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的同时,要切实防止发生新的批而未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好土地资源。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