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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暂停收取人防工程施工费用的通告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暂停收取人防工程施工费用的通告

鞍政办发〔2016〕9号

税谱®提示:根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鞍政发〔2025〕2号规定,现行有效。

为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增长,减轻企业负担,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暂停收取人防工程施工费用(即人员工资、福利、劳保用品、零星工具费用)。

特此通告。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鞍山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6-02-24 有效范围: 辽宁 鞍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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