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
哈政规〔2023〕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哈政规〔2023〕1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哈政发〔2024〕46号》规定,截至2024年7月1日,继续有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和省政府要求,现将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23年10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本通告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和位置见附件
二、2023年9月30日以前(含2023年9月30日),已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其中30%为土地补偿费,70%为安置补助费。
四、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可以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五、区、县(市)政府应当认真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规范征收土地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顺利实施。
六、本通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哈政规〔2020〕1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见附件】
2.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图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关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解读
2023年9月29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哈政规〔2023〕16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新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集体土地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顺利实施。根据新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黑政发〔2014〕34号)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本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完善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定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即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二)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适用本《通告》。
(三)执行时点。本市实施方案、城市批次、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于2023年9月30日前(含2023年9月30日)获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按照原标准执行;未经批准的,均按照新标准执行。
三、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为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联系电话为0451-86772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