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哈政办规〔202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办规 〔2018〕 19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2日
关于废止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解读
一、制定《通知》的目的
全面加强供热管理工作,提升供热质量,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
二、制定《通知》的必要性
2018年,我市印发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办规 〔2018〕 19号)(以下简称《市办法》),进一步加强了我市供热管理和供热企业信用管理工作。2021年,省住建厅印发了《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规范 〔2021〕 1号)(以下简称《省办法》),其对《市办法》相关工作内容进行全部覆盖,且法律效力高于《市办法》。目前,我市供热信用评价工作已全面执行《省办法》。
三、《通知》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进一步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确保供热安全稳定运行,提高供热质量,促进供热行业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
采取的措施:通过严格考核措施、营造良好氛围,切实保障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制定《通知》的依据
依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规范 〔2021〕1号),制定本《通知》。
五、《通知》的主要内容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办规 〔2018〕 19号)进一步加强了我市供热管理和供热企业信用管理工作。2021年,省住建厅印发了《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规范 〔2021〕 1号),其对《市办法》相关工作内容进行全部覆盖,且法律效力高于《市办法》。目前,我市供热信用评价工作已全面执行《省办法》,为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市办法》予以废止。
六、《通知》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本《通知》由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读。联系电话:0451—87383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