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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税谱®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财政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公示》(2024年9月14日》规定,保留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企业):
  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2008年1月8日


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严格财政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基本建设和改造项目(含国债项目和大项目前期费)。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包括:中央对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助预算调整;省对市县和省直部门(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

第二章 投资项目预算调整适用范围


  第四条 已下达预算的投资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预算文件调整:
(一)预算额度发生增减变化;
(二)项目名称发生变更;
(三)项目预算科目发生变化;
(四)项目主管部门、隶属关系、预算级次发生变更;
(五)因国家法律、政策变化引起项目变更;
(六)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中止;
(七)其他经省财政厅确认的调整。
  第五条 中央对我省投资项目补助预算调整由财政部负责审核。省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核。
  第六条 确需做出预算调整的投资项目中,省级投资部分由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下达投资项目预算调整文件;中央投资部分由财政部按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下达投资项目预算调整文件。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调整预算、改变资金用途。

第三章 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申请


  第七条 省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申请。由省直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或市县投资项目审批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省级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中央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申请。由省直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或市县投资项目审批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省级投资项目审
批部门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省级投资项目审批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向国务院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提出申请。
  第八条 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调整原因、调整数额、原项目审批、预算批准等文件;至申请调整时的执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四章 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


  第九条 投资项目预算调整原则上实行集中办理,办理时间一般集中在每年7月至10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不予办理或暂缓办理投资项目预算调整:
    (一)无正当调整理由的;
    (二)已经下达预算并列入财政决算的;
    (三)预算调整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
    (四)预算调整不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
    (五)预算调整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申请投资项目预算调整手续不完备的;
    (七)本级财政部门未出具意见的;

     (八)已下达预算且项目单位已全部安排使用的;
     (九)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发现项目单位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十)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经查属实的;
 (十一)调增安排投资超项目概算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调整规定的。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预算调整处理方式:
     (一)对不予调整投资项目的处理:除可按已下达预算执行外,属于中央投资的由财政部收回,属于省级投资的由省财政厅收回,处理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调整。
(二)投资项目进行预算调整的处理:
 1、项目预算发生增减变化的,按规定办理追加预算或追减预算。其中调减预算的,调减部分一律按投资来源渠道收回中央或省级财政,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项目预算不变,仅项目名称或预算科目变化的,按规定办理预算文件变更手续。
     3、项目隶属关系、预算级次发生变化的,按财务管理体制办理项目预算划转手续。
     4、项目撤销或中止的,按规定办理预算核减手续,核减部分一律按投资来源渠道收回中央或省级财政。

第五章 投资项目预算调整执行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按照调整后的预算执行和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拨付资金,要根据项目单位申请,按照调整后的投资项目预算,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进度及相关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等因素,一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六章 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的监督


  第十四条 省直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调整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本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调整预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凡违反规定,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自行调整投资项目预算或在申请预算调整时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的,财政部门停止拨付资金,并进行全面核查。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08-01-08 有效范围: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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