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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辽财税〔2009〕89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辽财税规〔2025〕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现就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省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2008年12月31日前,已对个人从省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来源:辽宁省财政厅官网 日期:2009-12-11 有效范围: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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