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房改办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0〕90号
税谱®提示:根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鞍政发〔2025〕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改办《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 国发〔1998〕23号)及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营的职能中分离出来,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坚持与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相结合,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三)企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首先要进行职工住房情况调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四)企业计发住房补贴的对象:
1、职工本人及配偶在住房上从未享受过国家或单位资助补贴的;
2、职工本人及配偶虽享受过优惠政策获得住房的或租住公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五)企业工资水平较高,房价收入比(即当地一套建筑面积 60㎡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4倍以下的,视同职工工资中已经包含了应有的住房消费含量,可以不再实行住房补贴。
(六)企业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在不违背本系统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既可参照市里的规定,也可以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确定。
(七)企业发放住房补贴标准,原则上应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单位可转化资金、职工收入水平、职工职级等因素综合确定。既可以参照机关事业单位《方案》的规定,也可以根据企业所处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企业职工的收入水平自行测定补贴标准。
(八) 企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发放住房补贴的方式,各企业应因企制宜,量力而行。经济效益好且有一定住房基金转化的企业,可参照市机关方案的补贴方式,即 “老职工”一次性补贴,“新职工”按月补贴;经济效益一般且很少或基本没有住房基金可以转化的企业,可根据企业财力实行一次性补贴办法,逐步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经营效益较差,发放工资困难的企业,可暂缓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待通过结构调整、企业改制和经营状况的改善使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九)企业对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来源主要立足于原有住房基金的转换,包括售房收入(扣除维修基金)、住房建设资金、公益金、税后利润等,不足部分可经同级财税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成本中列支。
(十)2000年以后新建企业,要按照住房分配货币化这一新体制的要求进行操作、运行。
(十一)企业要按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市政
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要内容,企业发放住房补贴的同时,要做好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不断改善职工的住房条件。
三、多渠道加快住房建设,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十二)在一定时期内,对有自用土地的企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在自用土地上自建住房,以成本价向本单位职工出售,或组织职工集资建房。鼓励各企业之间进行合作建房,按照住房建设成本向职工收取建房费用。集资、合作建房享受政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三)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要根据条件和需要,在新建或已有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的住房,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向最低收入家庭提供满足其最低居住需求的住房。
四、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十四)企业可根据我市平均租金水平,稳步推进租金改革,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补贴与提租相结合的办法,对本企业职工居住的自管房屋加大租金改革力度,确保房屋正常维修资金的来源,使自管房屋的租售比价趋于合理。同时以此为契机,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促进自管公有住房的出售,增加售房收入,用于住房建设或发放住房补贴。
五、实施物业管理,积极推进住房管理体制改革
(十五)企业要积极改革现行的福利型住房维修、管理模式,通过资产分离或委托管理等方式,把住房管理从企业经营中分离出去,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有条件的企业要尽快改革住房管理体制,把现行的住房管理机构改制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并按有关规定,规范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与企业之间,也可以在原来房管机构基础上,联合组建股份有限公司。
(十六)出售公有住房,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并健全维修基金使用与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监督。
六、加强领导,保证企业房改工作顺利实施
(十七)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与企业的发展息息相关,企业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积极组织落实,与上级有关部门及市房改办加强沟通,保证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十八)企业在决定住房面积标准、住房补贴标准、补贴发放办法、集资建房方案、租金改革等重大房改政策时,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公布后,方可执行。
(十九)本意见中所称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它所有制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鞍山市房改办
二〇〇〇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