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职业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筑府办函〔2021〕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3〕10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职业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29日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职业保障机制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完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职业保障措施,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规范化建设、职业化管理、长效化保障,全面提升全市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黔府发〔2024〕8号) 、《省消防救援总队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职业保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黔消〔2020〕31号)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职业保障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应和急管理工作重要论述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协同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指导管理的原则,发展壮大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力量,着力构建立体化、多元化的消防救援体系,有效提高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和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能力,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贵阳市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各地乡镇(街道办事处 ) 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辅助执法、宣传培训和战勤保障等工作,未纳入行政或事业编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第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相关政策文件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保障工作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 人员招录
第四条 县级以上消防救援部门依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乡镇消防队标准》( GB/T35547—2017)《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录规定(试行)的通知》(黔消〔2021〕17号) 等有关标准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录保障定额数量科学编制用人需求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及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由市级消防救援部门单独或会同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招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招录工作通常每年组织两次,具体招录日期由市级消防救援部门确定。各区县消防救援部门因消防工作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消防救援部门批准后,可会同当地人社部门组织招录,或考由消防救援部门直接招录。
第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录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招录程序包括制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审查、考试考核、政审、体检、公示、报批、订立劳动合同等。
第七条 新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为年满 18 周岁的中国公民,符合消防职业健康和体能选拔标准,执勤岗位学历应为高中以上,非执勤岗位学历应为大专以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毕生、退役军人以及有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作经历的人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退役军人其从业(服现役)时间计入定岗定级时间。
第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严格落实先签订合同再上岗的要求。订立、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应报市级消防救援部门备案。
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因违法违规或受到处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得再次招录。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收回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作证和制式服装及标识,并按规定为其办理档案转接等事宜。
第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首次签订合同为期2年,其中,试用期为2个月,分为集中培训期30天和见习培训期30天。试用期结束后,由市级消防救援部门组织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依据黑消〔2021〕17号文不予以录用,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考核合格的由市消防救援部门按照招录计划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首次合同期满后,续签合同期为3年。续签合同期满续订劳动合同的,除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本人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集中培训由市级消防救援部门组织实施,见习培训由县级消防救援部门组织实施,培训计划及方案由市级消防救援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入职前有1年以上消防救援工作经历的新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经考核合格不设置试用期,用人单位按权限根据其从事消防救援工作实际年限、入职后所在岗位和担任职务等因素确定岗位、级别,享受对应的薪酬待遇。
第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作证件及人员被装由市级消防救援部门报请省消防救援总队统一制发,各级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建立人员档案,加强规范化管理。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有关制度规定进行管理,执勤岗位实行24小时驻勤(备勤) 以及轮值班制度,非执勤岗位采取8 小时工作制。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享有休息休假权益,年度休假天数及管理规定由市级消防救援部门根据执勤备战工作要求研究制定。
第十六条 招录后从事副班长以上管理岗位的,消防救援工作年限应达2年以上; 从事指挥员岗位的,消防救援工作年限应达5年以上,且取得相应的消防救援队伍岗位资格。
第十七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分为月度考评和年度考评,评定“优秀”“良好”“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绩效考评办法由市级消防救援部门制定,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调整工资待遇、级别晋升、奖惩和续订、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可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绩效管理考评相关规定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或被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录用的队员;
(二)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主动向用人单位书面申请离职的;
(五)因队伍建设发展实际需求,用人单位被撤消、解散、合并、重组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市级消防救援部门研,可提前晋升级别或工资档次。
(一)个人受到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
(二)个人被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记三等功1 次及以上的;
(三)荣获国家科技成果四等奖或者应急管理部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
(四)在全国性业务技能竞赛中获个人前六名的,在省级或连续两年在市级业务技能竞赛中获个人前三名的。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试用期内发放试用期工资,标准为每月4300元。试用期满后由县级消防救援部门统一按规定上报定岗定级情况,市级消防救援部门审批同意后依据黔消〔2020〕31号文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和级别工资,并按规定享受津贴补贴和绩效奖金。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每月工资发放明细由用人单位进行编制,由县级消防救援部门统一报市级消防救援部门审核后进行发放。
第五章 保障优待
第二十四条 全市各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人员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由同级财政负担,足额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标准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为执勤岗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养老保险: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比例,每月依据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个人月缴工资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医疗保险: 参照《
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1号),对企业职工缴纳的比例,依据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总额为基数,单位缴纳7.5%,个人缴纳2%。
(三)工伤保险: 参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36号),对企业职工缴纳的比例,依据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总额为基数,单位缴纳0.4%。
(四)失业保险: 参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通〔2017〕205号),对企业职工缴纳的比例,依据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总额为基数,单位缴纳0.7% ,个人缴纳0.3%。
(五)生育保险: 参照《
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市政府令第16号 ),对企业职工缴纳的比例,依据专职消防队员工资总额为基数,单位缴纳1% 。
(六)住房公积金: 参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62号)《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号)和《市公积金中心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筑公积金通字〔2019〕85号) 规定,对企业职工缴纳的比例,依据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总额为基数,单位缴纳12% ,个人缴纳12% 。
第二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因工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 国务院令第 586 号 ) 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及抚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规定申报。
第二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表彰奖励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英模代表参加。重大节日期间,各级党委政府应安排走访慰问当地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第二十八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部门应按照《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GBZ221—2009)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用人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因公、灭火或抢险救援等伤亡以及因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连续工作满5年的,其子女入学入托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享受同等教育优待政策,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第三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持有效工作证件,在全市范围内享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同等的公共交通出行、参观、游览、就医等社会优待政策。
第三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作表现突出的,在报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三十二条 退出后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工负伤致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旧伤复发时经认定可享受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酬退、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聘用关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以上”均含本级(数), “以下”不包含本级(数)。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可依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不适用于各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兼职消防队员。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贵阳市消防救授支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