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全省开发区开展区域评价及投资项目多评合一的意见
2018-09-10 皖发改地区规〔2018〕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发改法规〔2020〕26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创优“四最”营商环境,不断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就全省开发区开展区域评价及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更快更好方便企业办事创业为导向,围绕直接面向企业、依申请办理的评价审批事项,在全省开发区先行开展区域评价,实行区内新建改扩建项目各项评价审批“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统一反馈”的多评合一模式,通过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压缩时间,推动审批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将我省开发区打造成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
二、主要目标
2018年9月底前,选择部分已经整体规划、主导产业明确、功能定位清晰的开发区开展试点;2018年12月底前,试点开发区通过区域评价;2019年9月底前,在全省开发区推行总结试点经验;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全省开发区各类专项区域评价。到2020年,全面建成全省开发区区域评价及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工作机制。
三、建立健全开发区区域评价制度
(一)明确开发区区域评价事项。区域评价事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防洪影响、交通影响、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气候可行性论证、文物保护、地震安全、安全预评价等。区域评价由各市人民政府会同开发区管理机构共同组织编制,省有关单位按责任分工进行审批。存在不相邻地块的开发区,原则上各独立区域均需实施区域评价。(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有关单位)
(二)严格开发区总体规划环评管理。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明确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科学确定主导产业、规模和产业布局等,严格限制高污染、高耗能和产能过剩项目入驻,推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三)创新开发区区域节能评估。全面分析开发区用能状况,提出能源消费强度、用能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等控制目标,明确与产业定位相适应的节能措施和能效标准,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制定区域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实行分类管理,严守“双控”目标,提高能评效率,依法开展全过程监督。(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四)开展开发区区域安全评价。按照开发区产业定位和总体规划,分类组织开展区域安全评价。对于化工园区或主导产业包含化工的开发区,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化工园区安全评价的管理、程序、内容开展评价。(牵头单位:省安全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五)统筹水土保持、交通影响、地质灾害等专项区域评价。根据开发区产业定位,组织对水土保持、防洪影响、交通影响、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气候可行性论证、文物保护、地震安全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价。(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四、推行开发区投资项目评价多评合一
(一)明确投资项目评价多评合一流程。投资项目报建前,按照“一次告知、同步评价、统一受理、同步评审、同步审批、统一反馈”模式,实现企业“最多跑一次”。在已通过区域评价的开发区,各项评价分类实施降等、承诺备案或免于评价等简化措施。(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二)委托或授权投资项目评价审批权限。对不新增用地“零土地”技改项目推行承诺备案制。在已通过区域评价的开发区,进一步规范管理投资项目审批前置、后置评价工作。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投资项目报建前的相关评价评估,通过委托或授权的方式,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享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开发区批复。(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三)简化投资项目环评。在已通过区域评价的开发区,按照开发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分类简化投资项目环评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1. 免环评手续。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除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外,不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 网上在线备案。对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在线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办理备案手续。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仍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3. 降低环评等级。对开发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外的项目,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化工、石化、冶炼类等国家另有强制规定的除外。(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环保厅)
(四)简化投资项目能评。在已通过区域评价的开发区,在确保完成能源“双控”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实行分类管理,优化节能审查流程,进一步简化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环节,提高行政效率。
1. 承诺备案管理。对负面清单外的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承诺备案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向设区的市节能审查机关或由节能审查机关委托的行政管理机构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承诺内容作为有关部门后续监管的依据。
2. 节能审查管理。对负面清单内的项目,按照《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省级负面清单内的项目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委托设区的市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审查。其他项目节能审查权限由设区的市节能审查机关设定。
(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五)简化投资项目安评。在已通过区域评价的开发区,对符合开发区主导产业方向、不新增安全容量和不再新增危险源的项目,可参照环评适当简化或降等相关评价。化工、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安全监管局)
(六)简化投资项目其他专项评价。在已通过区域评价的开发区,区内所有投资项目不再做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交通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等专项评价。(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
五、建立运转畅通的工作机制
(一)制定实施细则。省有关单位分别制定环评、能评、安评等专项评价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区域评价、投资项目报建前评价评估事项具体要求。各专项实施细则应于2018年10月底前正式出台。
(二)优化审批流程。新设、扩区、整合后的开发区应在半年内完成各专项区域评价。区域评价通过后,投资项目报建前各项评价及相关手续实现网上统一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统一反馈,审批时限不超过40个工作日。各地可根据项目类型,进一步优化整合评价环节,压缩审批周期,提高审批效率。(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有关单位)
(三)健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与区域评价、多评合一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按照权责一致和放管结合的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行监管网格化,逐步形成以大数据为支撑,以综合执法为手段,线上线下相结合,严格高效的监管机制。(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有关单位)
(四)完善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为特点的企业信用体系,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完善企业失信行为记录和认定机制,将企业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或审批意见的不良行为在“信用安徽”平台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有关单位)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域评价及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工作政策性强、影响力大,省有关单位要对照分工要求切实履行指导与监管责任,进一步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改革举措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二)稳妥推进试点。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各选1—2家前期工作基础好且当年在区域评价、投资项目多评合一相关领域未受省级以上处罚的各类开发区开展试点,及时总结试点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三)开展宣传培训。针对各项区域评价实施细则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交流工作经验。及时宣传报道相关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营造区域评价及投资项目多评合一的良好舆论环境。(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